武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保障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进入武汉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者,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应购票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票、武汉通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视为无票;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单程的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五)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年满65周岁的老人、盲人、下肢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车;中小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七)需要发票的乘客,单程票在购票时领取;储值票、武汉通卡在充值时领取。
第四条 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携带猫、狗、家禽等影响乘车环境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
(四)携带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六)携带长度超过1.6米、重量超过20千克、体积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七)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
(八)跳下站台,进入或穿越轨道等危险行为。
(九)在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
(十)在车站、列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或者发放各类宣传品。
(十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
(十二)在列车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十三)赤脚、赤膊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进站、乘车。
(十四)在列车内进食,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
(十五)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堵塞扶梯、闸机等通道。
(十六)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十七)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使用明火。
(十八)其他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时,不得有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人为损害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电子乘客信息终端、视频监控摄像头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擅自进入管理区、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屏蔽门等,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第七条 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文明乘车行为:
(一)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搭乘无障碍电梯时,优先保障老、幼、病、残、孕妇等特殊群体使用。
(二)在安全线内并按地面指示标志从车门两侧排队候车;上、下列车时应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不强行上下车;上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三)购票时,不使用残缺、油污钱币购票。
(四)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五)折叠自行车须折叠后方可进站。
(六)雨雪天乘坐轨道交通时,应收好雨具。
第八条 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或根据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者按《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守则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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