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全文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了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6月24日十二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且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肇庆军分区机关、军分区干休所、75707部队40分队、武警肇庆市支队、肇庆市公安消防支队、肇庆边防检查站等6个部队机关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具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应按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驻肇部队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排工作,具体由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承担日常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就业考试、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有空余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名单。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国有企业安置岗位。
第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就地就近、专业对口、优先安排的原则,实行计划安置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第七条 凡当年申请政府计划安置的随军家属均应参加量化评分考试,根据随军家属原来的`职业和身份分类,按照量化评分考试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用人单位。量化评分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双拥办、肇庆军分区政治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军人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由所属地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综合考虑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以及量化评分考试的成绩排序,原则上安置在相同或相近类型的单位。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或原为无业、待业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当年同类安置人数30%的比例,定向招聘到事业单位;其余不能定向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由所属地国资监管部门牵头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参照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量化评分成绩等相关情况,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 随军家属自主联系用人单位接收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所属地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有关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每年4月底前,驻肇各部队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按照计划性安置、双向选择安置、领取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和申请自谋职业分类报属地的双拥办。
(二)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拥办送来待安置随军家属材料,调取随军家属档案核实相关信息,并组织随军家属参加分类量化评分(考试)。所属地的机构编制、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当年随军家属安置人数,依所属类别和量化评分成绩情况,提供有空余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和可安置随军家属的国有企业岗位名单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汇总随军家属选择结果。
(三)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双拥办、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有待安置随军家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共同组织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四)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安置方案附相关资料送双拥办,由双拥办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通知书。用人单位接到就业安置任务通知书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办理随军家属接收和用工手续。
对已获得安置但无特殊原因3个月内不上岗或者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就业安置。
第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无单位接收,并且随军家属未能自谋职业的,自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之日起计算半年之内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7个月起享受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含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补助标准为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配偶调离肇庆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三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以向所属地双拥办提出申请,并与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六份,所属地的双拥办、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所在部队和随军家属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给予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由各级财政自行安排解决,经所属地的双拥办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给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个人。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1次。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则视为已获得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不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以将个人档案调入我市,由所属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专门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1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费、专场招聘会的经费,由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拒绝接收计划性安置随军家属或未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有关部门按照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所属地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接收,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所属地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为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肇府〔2006〕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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