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义久、何海波、刘家鹏、刘勇、何东亭、刘义儒、魏克勇等七人共同出资,设立随县久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畜禽养殖、销售
兼营:水泥制品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刘义久 随县历山王岗村 420619197203042335
何海波 随县历山灯塔村 429001197008072352
刘家鹏 随县历山王岗村 429001680109237
刘 勇 随县历山王岗村
何东亭 随县尚市镇净明铺 429001198312132977
刘义儒 随县历山王岗村 420619195801022415
魏克勇 随县万福店农场 429001196703306314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刘义久:认缴出资额460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46%,其中现金出资 万元、牛场固定资产转股本 万元、砖厂固定资产转股本 万元;
何海波:认缴出资额180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18%,其中现金出资 万元、牛场固定资产转股本 万元;
刘家鹏:认缴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10%,其中现金出资100万元;
刘 勇:认缴出资额90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9%,其中现金出资90万元;
何东亭:认缴出资额80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8%,其中现金出资 万元、砖厂固定资产转股本 万元;
刘义儒: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4%,其中现金出资40万元;
魏克勇:认缴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5%,其中现金出资50万元;
第十四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每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刘义久担任,副董事长1人,由魏克勇担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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