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条款与股份公司条款之间的关系
从《公司法》的立法结构来看,《公司法》是从总则、有限公司(含股权转让)篇、股份公司(含股份发行和转让)篇、管理层约束、公司债券、财务处理、组织形态变更等方面规定了公司运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但由于有限公司篇与股份公司篇分别独立规定,因此,凡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比照适用的,对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不能自动适用于股份公司。
二、授权适用的相关条款
关于股份公司比照适用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条款,《公司法》明确规定如下:
1、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法》第99条);
2、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任期和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第3、4款);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
4、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任期和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公司法》第117条第5款、118条第1款);
也即是说,股份公司除了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明确规定外,还应适用上述授权条款。
三、授权章程进行自定义的法律规定
不同于有限公司篇存在着大量的授权公司通过章程进行自治的条款之情形,股份公司仅在如下条文中,对章程自治作出明确规定:
1、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监事、高管转让股份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税后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除此以外,整部《公司法》未见授权公司通过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进行自治的相关规定。
四、章程设计的空间
(一)股东大会相关
由于法律已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会议主持、通知等程序性事项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实行一股一票(选举董事、监事时的累积投票除外),且同股同权等事项直接予以规制,因此,对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章程设计只能在此外的空间进行。
1、章程可对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规定(《公司法》第16条);
此种情形下,章程可以规定投资或担保限额,以及决议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但在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决议机构只能是股东大会。此时的决议依法只能实行简单多数决。
2、章程可对公司对外贷款事项进行规定【《公司法》第148条第(三)项】;
此种情形下,章程可在下述方面进行规定:
A. 贷款数额;
B. 决议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C. 决议形式(简单多数或绝对多数)进行规定;
3、章程可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规定(《公司法》第169条第一款);
此种情形下,章程可以在下述方面进行规定:
A. 何种情形下需要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B.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或程序;
C. 适用简单多数决还是绝对多数决等。
4、章程可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的事项进行规定(《公司法》第104条);
此种情形下,章程可以在下述方面进行规定:
A. 如何界定重大资产;
B. 适用简单多数决还是绝对多数决。
5、章程可对公司董事、高管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事项进行规定【《公司法》第148条第(四)项】;
此种情形下,章程可在下述方面进行规定:
A. 规定交易类别、交易金额、交易相对方等;
B. 规定适用简单多数决还是绝对多数决。
(二)董事会、董事、高管相关
由于法律已对董事会的.召开时间、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会议主持、通知等程序性事项以及董事会决议实行一股一票等事项予以直接规制,因此,对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章程设计只能在此外的空间进行。
除同于股东大会设计空间的1、2、3项以外,章程还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管对外转让所持股份进行法律明确规定以外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则章程可以规定的限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前的通知义务;
2、其他……
(三)监事会相关
公司法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章程可就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四)利润分配相关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但此种安排不得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五)章程可对公司解算情形进行规定【《公司法》第180条第(一)项】;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由于股份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涉及到众多股东的财产权利,因此,法律对于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程序课以更强的刚性,从而使得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只能在更小的个性空间内影响公司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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