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离婚上诉状1
上诉人:****,女,xxxx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
代理律师: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男,xxx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北京市**** 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的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xxxx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 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的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xxxx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 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 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 年 2月8 日
二审离婚上诉状2
上诉人:XXX,女,xxx年8月9日出生,汉族,xxx银行职员,住xxx市xx区xx路x号x单元xx室,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 ,黑龙江刘xx律师。
被上诉人:陈XX,男,xxxx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xxx中心支行主任科员,住xxx市xx区清滨路x号x单元xx室,身份证号: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南民二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述,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四及第五项。
二、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双方财产数额的调查上存在瑕疵
1,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
(1),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财产情况进行分割的基础上应当坚决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照顾女方进行分割,涉案房屋经过司法鉴定得知。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50700.00元。一审法院却仅仅判给上诉人房屋折价款350000.00元。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显失公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上诉人没有住所,考虑到目前的房价问题以及在婚姻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之考虑,上诉人要求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补偿。一审法院对此房产的处理上过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诉人未得到一丝关怀和照顾,因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及婚姻法照顾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础之上,重新分割该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2,关于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时应当公平分割。因为公积金的数额多少不同,所以简单的判决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是毫无道理且没有依据的。上诉人有公积金30544.18元,被上诉人的公积金有73402.74元,共计103946.92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诉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给上诉人。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情况,公平公正的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
二、关于双方子女陈xx的抚养权问题
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考虑离婚双方各自的生活习惯、品行、经济条件及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需要确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品行及生活习惯则更是应首先被考虑的因素。陈xx是马上进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妈妈抚养更为合适,如果抚养权判给被上诉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顾,这显然不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相反,被上诉人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上诉人晚上经常参与各种应酬活动且有酗酒的恶习。如此品行不良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诉人于xxxx年因为患病必须进行手术而丧失了生育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诉人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子女,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合情合理合法。上诉人恳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体谅理解一位母亲,特别是丧失生育能力的母亲对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上诉人。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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