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上诉状范文(成功案例)1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8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郎溪县东夏镇东夏村玉池巷XX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郭子龙,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xxxxxxxxx1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X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号院建外SOHO9幢XX层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不服20XX年5月XX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朝民初字第09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xx年度年终奖金10万元;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54400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年终奖的数额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改判
1、被上诉人依法依约应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年终奖虽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但被上诉人已书面确认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标准。说明双方认可年终奖为上诉人的可期待利益,是上诉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已不再由被上诉人单方任意决定,故被上诉人应依法依约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2、上诉人主张年终奖数额10万元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显示,20xx年5月4日,被上诉人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上诉人发放了20xx年年终奖金20000元,而20xx年度,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时间仅三个月有余,故上诉人根据以往发放惯例,主张20xx年全年度的年终奖100000元,并无任何不当,且有充分事实依据。
3、员工手册未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依法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
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列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但不能排除被上诉人的公示义务。实际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被上诉人并未制定出该员工手册,上诉人也未阅读过该手册;第二,员工手册并无上诉人签字确认,被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员工手册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第三,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施行的制度并不一致,例如考勤方式,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定,不排除被上诉人为达诉讼目的伪造相关证据的可能,为此,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曾多次提请法庭予以注意。故该员工手册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原审法院按照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标准确定上诉人年终奖的数额显属不当。
因此,原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就年终奖的数额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显属事实认定不清。却又在员工手册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且对上诉人不具备适用效力的前提下,依据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以上诉人一个月工资7000元作为年终奖的支付数额,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加班的时间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原审中,上诉人就其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职员日考勤记录表,但由于该证据的原件以及完整的考勤记录表系由被上诉人掌握,上诉人根本无法调查取得,故上诉人仅提供了20xx年4月至12月的部分考勤表复印件,以证明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自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事实的原始、完整的职工考勤记录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庭审中,原审法院虽依法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该证据的原始考勤记录,但被上诉人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提供。可见,被上诉人之所以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该份证据的完整原件,完全是因为该份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故原审法院应依法推定上诉人主张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成立,并依法计算加班费为7000÷21.75×1×200%×4×20=54400元。
因此,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该证据完整原件的前提下,仅依据上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而认定上诉人的加班时间,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已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新民事上诉状范文(成功案例)2
上诉人:巴xx、 男、 32岁、 蒙古族、 xx局职工
住址:鄂托克旗x镇第x居委会x栋x号
上诉人:特xxx、男、29岁、蒙古族、 xx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x镇
上诉人:其XX 女、 39岁、 蒙古族、 XX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X镇什拉乌素XX栋X号
被上诉人:王XX、男、 44岁、 汉族 原XX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XX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20xx)X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撤销(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xx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XX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20xx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xx/额xx期限是3个月(即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20xx年8月8日。
20xx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xxx、额xx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人民法院。
经xx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xx、额Xx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xx、额xx借款利息截止20xx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xx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一、上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36条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xx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xx、额xx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xx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xx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xx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xx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xx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xx、特xXX、其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XX、特XX、其XX
20xx年9月22日
新民事上诉状范文(成功案例)3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某年1月 日,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 年7月 日,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上诉人因不服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后为53645.8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认定本案中《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认定显然错误,本调解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首先,《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双方家属自行作出的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住院,因伤势严重,缺乏正常人的认知,而被上诉人因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一直躲藏。被上诉人家属为使上诉人家人不要“告上”,口头向上诉人家属作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上诉人家属受被上诉人家属的蒙蔽,同意与被上诉人家属调解。《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便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没有当事人双方本人在场,所谓的调解协议是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意志的。
其次,《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缺乏协议必要要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没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名或盖章,连双方家属都未签名或盖章,仅此一点,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调解协议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属无效。
其三,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交通肇事赔偿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专门作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从《调查笔录》可以看出,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将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进行的调查,这显然不符合取证要求,调查取证只能单独进行,而不能对数人一并进行。同时,上诉人孟某某当时正躺在医院,根本就没有接受过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的调查,但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却将“孟某某”一并列为“被调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这种调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形成的《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无效,而且显失公平。
《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形成后,上诉人家属因缺乏起码的医学常识,在对上诉人伤情严重程度没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判断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急于为上诉人筹集医疗费,收下了被上诉人家属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费”。 在涉及上诉人重要权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家属收受“一次性医疗费”的行为显然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的交涉并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从上诉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看,因伤情已分别达八级、九级伤残,所需各种费用远不只16000元,各项费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诉人实际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显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即无效,且显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有关规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出现场,在证据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被上诉人对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认,这些增加了一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的难度。并且,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公然在法院攻击上诉人,使事态一度恶化。在此种种情况下,本案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从判决所认定的情况看,将一份无效调解协议认定为有效,事实认定确实不客观,判决结果也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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