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4级残疾人,以及非低保家庭中的1-4级贫困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已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于此标准的县区,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3、非低保家庭中的4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原政策执行(每人每月20元,由县区财政解决)。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补贴对象认定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指按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低保管理系统认定。
非低保家庭中的贫困残疾人指经扶贫、民政、残联三部门共同认定为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的认定工作由县区扶贫部门通过贫困户管理系统认定。
2、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重点考虑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不得把有听力、言语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排除在外。对无依无靠、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中的一、二级单纯听力、言语残疾人,也应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五)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
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办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镇办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镇办审核
镇办要依托城乡社区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镇办要明确受理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和经办(初审)人员,并在大厅公开办理流程、所需资料和监督投诉电话。镇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县区民政和残联共同行文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镇办,并告知原因。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建立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三、资金管理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鼓励各县区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标准。各县区超出此补贴范围和高于此补贴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自行安排解决。
(二)资金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三)资金发放
1、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度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或者残疾人提供的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减扣等现象。
2、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3、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点督查政策落实情况。从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开始逐人建立档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2、各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核、审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发放补贴资金前要对补贴对象在其所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至少5天,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3、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5、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民政和残联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结合扶贫攻坚和“双包双促”,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两项补贴制度相关内容。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高效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此细则不相符的,以此细则为准。各县区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展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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