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玉林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就业创业篇
1.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
安置对象: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经办机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2.农民工一次性创业奖补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
补贴对象: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补贴标准:5000元/人,2022年12月31日前创业地在脱贫地区(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区定贫困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
申请材料:(1)广西农民工创业奖补申请表;(2)核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4)近6个月经营记录。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3.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市场主体带动 3 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 6 个月。
补贴标准: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将补。其中,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下同)、10名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名以上(含)、30名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30名以上(含)的,按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
申请材料:(1)《农民工创业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4)近 6 个月经营记录(开户银行流水单、购销票据、纳税单据等均可)复印件;(5)属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的,提交迁出地易地扶贫搬迁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对象身份证明;属农民工技能大赛参赛获证选手的,提交通过技能大赛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复印件;(6)由市场主体实际控制人申请奖补的,提交相关出资或入股证明(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及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4.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
补贴对象: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2022年12月31日前补贴范围扩大至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申请条件: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 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
补贴标准:2000元/人。
申请材料:(1)毕业证书;(2)劳动合同。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5.企业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补贴对象:企业或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对招用脱贫家庭(原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视吸纳脱贫劳动力数量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2000元/年,政策享受年限为3年,招用人员距离退休不足五年可享受到退休。
申请材料:
1.《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2.《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户证明复印件;
3.劳动合同。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6.就业帮扶车间带动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补贴对象:就业帮扶车间(原就业扶贫车间)。
补贴标准:根据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2000元/人的补贴。
申请材料:(1)《就业帮扶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2)《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4)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脱贫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5)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7.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基地的企业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5号)。
(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
(1)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含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请材料:(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2)申报单位资质(合作或委托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协议)、场地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等)、与基地聘用的管理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4)基地管理规章制度;(5)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可查到入孵创业实体信息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属创业团队的应提供创业项目计划书)、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参与创业或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能够证明在孵创业实体年营业额的相关材料(财务报表或纳税凭证等)、现在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补贴
补贴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
补贴标准:
(1)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3)对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材料:(1)场地和水电补贴:①《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②《孵化企业补贴申请表》;③基地开具收取孵化企业水电费用和场地租金的发票(收据)。(2)一次性创业补贴:①《孵化企业补贴申请表》;②《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名册》。
(3)新吸纳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①《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②《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③劳动合同。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8.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南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宁银发〔2020〕286号)。
申请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个人借款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借款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3)符合十类申请对象人员类别的证明材料;(4)征信证明。
经办机构:县(市、区)商业银行,各级人社部门配合。
9.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
补贴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补贴600—1000元/人。
申请材料:(1)申请表;(2)输送人员花名册;(3)实现就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说明;(5)申请奖励单位的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10.输送产业工人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发〔2018〕9号)。
补贴对象:为我市上规企业输送产业工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补贴标准:签订6个月以上合同且缴纳社保费3个月以上,补贴700元/人。
申请材料:(1)申请表;(2)输送人员花名册;(3)实现就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说明;(5)申请奖励单位的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11.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1500元/人·月,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元/人·月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玉林市就业见习名册》、《玉林市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补助发放银行凭证;(2)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3)见习基地基本账户材料;(4)属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承诺书、《玉林市就业见习申请表》、《玉林市就业见习协议书》;(5)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须提交《玉林市就业见习终止证明》;(6)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12.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189号)。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的广西区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符合六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1)身患残疾。(2)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3)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4)来自脱贫家庭。(5)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属于特困人员(孤儿)。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申请材料::(1)《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身患残疾、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来自脱贫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等分别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13.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
补贴对象:距申请之日5年内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5000元/人,2022年12月31日前创业地在脱贫地区(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区定贫困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
申请材料:(1)《玉林市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以供现场核验);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以供现场核验);(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如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或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账单)。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14.返乡入乡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5号)。
补贴对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对在乡镇以下(含乡镇级)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3人以上稳定就业半年(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该创业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1)《玉林市返乡入乡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以供现场核验);(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以供现场核验);(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如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或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账(单)。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二、职业培训篇
15.企业新型学徒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7号)、《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17号)。
补贴对象: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5000 元/人·年、高级工6000 元/人·年、技师8000 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 元元/人·年。
申请材料:培训前1个月将审核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包括:(1)学徒培养计划;(2)企业与学徒培养协议样本复印件及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协议的承诺书;(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4)学徒花名册;(5)劳动合同复印件;(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办理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16.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8号)。
补贴对象:第一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支持企业特别是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第二类:困难企业现有在岗职工。
以上两类人员,要求企业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标准:500元/月.人。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2022年1月起标准为300元/人/月。
申请材料:
(一)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三)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停产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凭证。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县(市、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17.职业培训券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补贴对象:(1)培训机构;(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吸纳项目制培训人员的企业;自治区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员工500人以上企业等。
补贴标准:200元/人.天,不超过1000元/人。
申请材料:(1)申请职业培训券材料: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课程表。(2)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兑现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未按计划培训情况说明;培训满意度调查;培训机构已按规定开展培训承诺书。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18.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失业保险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1号)
补贴对象: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放宽申请条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即可。
补贴标准: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技师:2200元;高级技师:2500元。
申请材料:(1)《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2)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验原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4)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证明,原件1份。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19.培训技能人才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48号)。
补贴对象:与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的院校。
补贴标准: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分别给予学校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2000元、8000元、12000元。
申请材料:(1)校企合作协议;(2)《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3)企业出具的签订劳动合同说明;(4)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5)共同培养人员花名册及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20.就业技能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补贴对象:五类人员、职业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下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薄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五类人员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材料:
五类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农村贫困户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学校证明》《学生证》《毕业证》或学校(院系)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花名册等其中可证明其人员身份类别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以及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21.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补贴对象: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一、参加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GYB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IYB)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EYB)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申请材料: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备案材料、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去产能失业人员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等。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三、社会保险篇
2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失业保险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1号)
返还对象: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参保单位)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全面推行“免申快办”模式,免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23.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2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5号)、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
享受对象:参保的企业
享受标准:自2021年5月1日-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工伤保险费率按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执行。
申请材料:无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24.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服务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30号)。
特殊情形: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部分人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特殊情形。
服务内容: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服务方式: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提交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3)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的身份证;(4)证人的证言材料及身份证(不方便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提交复印件1份);(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6)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30号)。
服务对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对被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是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作为工伤保险临时定点医院。
服务方式: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提交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26.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补贴对象: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 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申请材料:
(1)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新增就业人员名册;(3)劳动合同。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27.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
2.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材料;
3.劳动合同。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28.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2022年12月31日前补贴范围扩大至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补贴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材料:(1)毕业证书;(2)劳动合同。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29.企业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
补贴对象: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对招用脱贫家庭(原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年限:政策享受年限为3年,招用人员距离退休不足五年可享受到退休。
申请材料:(1)《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户证明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办机构:各级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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