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鞍山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1、做好企业开复工后疫情防控措施巡查监管工作;
2、收集整理疫情防控期间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等文件;
3、及时向辖区内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传达政策文件;
4、收集企业反馈的关于相关政策文件的问题;
5、及时向相关部门转达企业反馈的问题;
6、帮助相关部门与企业建立直接联系;
7、帮助辖区内商贸流通企业解决申请扶持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8、配合各政策实施责任部门开展工作。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联系人:王寒雪;联系电话:13065430517)
二、金融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25%的贴息,市财政在中央、省贴息的基础上按再贷款利率再给予25%的贴息。
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市财政在省贴息的基础上按再贷款利率再给予25%的贴息。
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市财政给予企业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100%的贴息。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分别由中央、省、市、区发改委、工信部门确定。
【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
中央和省贴息部分按其规定办理。
【资金拨付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并附贷款合同),经贷款银行、所在县(市)区工信局(根据行业管理原则或发改委等其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企业。贴息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按季度对县(市)区据实结算。
中央和省贴息部分按其规定办理。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贷款,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
【企业认定范围】
属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康养行业,并经商务、发改、交通、文旅、民政等主管部门认定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
【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
【资金拨付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经贷款银行、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贴息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按季度对县(市)区进行结算。
(三)区财政局对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的进行监督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铁东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部门:区财政局;联系人:王冶;职务:债务金融管理办公室主任;电话:2699667、13332116800)
三、稳就业政策
(一)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开展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享受主体】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铁东区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铁东区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鞍人社〔2019〕38号)
【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铁东区企业可先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anshan.gov.cn)下载专区下载申报所需填报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到铁东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窗口或者自助服务区进行申报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将申报表、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给经办窗口存档,确认申报完成。
(二)对返乡人员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享受主体】
铁东区创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铁东区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专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按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简称创业场地补贴);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关于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鞍劳就〔2017〕1号)
【享受方式】
创业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并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及困难家庭认定,由铁东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同级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由铁东区财政局发放补贴。
(三)对于铁东区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
铁东区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优惠内容】
享受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
《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
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要尽快政策落实到位。
(四)对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主体】
铁东区企业职工。
【优惠内容】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
《鞍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享受方式】
铁东区企业收集相关材料后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预约申报,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申领补贴的要尽快政策落实到位。
(五)对于吸纳返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铁东区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铁东区中小微企业招用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享受主体】
铁东区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鞍人社发〔2019〕10号)。
【享受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返乡人员上一个就业周期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铁东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六)落实“对于吸纳返乡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铁东区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招用返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不包括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享受主体】
铁东区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享受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与返乡就业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向铁东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待审核与备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补贴将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七)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铁东区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2020]3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享受方式】
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
2、在此期间企业职工需办理退休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计算退休待遇的,应先申报退休,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计算待遇;退休待遇按规定月份执行,应予补发的给予补发。
3、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办理养老关系转移的可延后办理,对特殊情况可通过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4、在此期间企业职工死亡需办理丧葬费相关待遇但因未申报缴费无法办理的待补申报缴费后予以办理并补发。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表单说明】
受疫情影响的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填写《疫情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按照各自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交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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