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教师资格模拟试题
1.某教师在教学《奥斯维辛没有什么新闻》一课时,涉及到新闻的特点,下列不合适的是( )。
A.时效性 B.客观性 C.准确性 D.真实性
1.【答案】B。解析:新闻,又称“消息”,新闻的特点是立场、观点鲜明,内容真实、具体,反应迅速,语言简明准确。概括的说,即三性,分别为时效性、准确性、真实性。故本题选择B项。
2.某教材在王羲之《兰亭集序》一文下有相关注释,这些文字属于语文教材的哪一个系统?( )
A.练习系统 B.知识系统 C.助读系统 D.选文系统
2.【答案】C。解析:助读系统是指为帮助学生阅读课文,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读能力而设计的一些列材料。按照内容分,助读系统分为五类:①注释类,包括注释、作者简介、选文出处、课文背景介绍等;②提示类,包括单元提示、预习提示、助读提示等;③评点类,包括旁批、总批、题解等;④目标类,包括学习重点、难点,教材分配表等;⑤图像类,包括插图、图标、多媒体课件等。本题中的批注属于这一系统。故本题选择C项。
3.教师在学习《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后,对“选修课程”的相关内容发表一些看法,下列观点不正确的是( )。
A.修课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可以是多方面内容的综合
B.选修课程只关注课本内容即可
C.有的选修课,其内容实践性很强,可以到生活实践中学习,理论与实践相联系
D.选修课程,要根据本校的课程资源和学生的需求,按照课程目标,逐步加以建设
3.【答案】B。解析:选修课程如“新闻与传记”、“语言文字应用”、“文化论著研读”系列课程的学习,应引导学生关注国内外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注意观察生活中出现的各种语言文字现象,思考从现实中提取出来的文化问题,积极参与本地区文化建设。故本题选择B项。
4.学习校本课程“名人名言”时,学生梳理下列三条名人名言,下列梳理出的答案,正确的是( )。
(1)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2)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
(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A.杜甫 司马迁 陆游 B.欧阳修 司马光 陆游
C.杜甫 司马光 黄庭坚 D.欧阳修 司马迁 黄庭坚
4.【答案】B。解析:(1)欧阳修。来自欧阳修的《伶官传序》(2)司马光。来自司马光的《训俭示康》(3)陆游。来源于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故本题选择B项。
5.“梅”在严寒中最先开放,然后引出烂漫百花散出的芳香,因此梅花与菊花一样,受到了诗人的敬仰与赞颂。某教师引导学生梳理含有“梅”意象的诗词,下列不适合的是( )。
A.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B.零落成泥碾作尘,只有香如故。
C.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
D.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
5.【答案】D。解析:D项是黄巢《不第后赋菊》,诗歌大意为:等到秋天九月重阳节来临的时候,菊花盛开以后别的花就凋零了。盛开的菊花璀璨夺目,阵阵香气弥漫长安,满城均沐浴在芳香的菊意中,遍地都是金黄如铠甲般的菊花。故本题选择D项。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高频考点
【高频考点提要】
1.理解阅读材料中重要概念及重要句子的含意;2.筛选并整合图表、文字、视频等阅读材料的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3.分析文章结构,把握文章思路;4.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
【高频考点速记】
阅读是教师职业活动的重要任务。阅读过程中有多种能力因素发挥作用,因此阅读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提高阅读理解能力,一是要掌握常用的字、词、句、段、篇的基本知识。阅读的困难,往往是由不识字词,不懂其含义所致的。因此在阅读中有意识地丰富自己的语言知识非常重要。二是要掌握基本的科学知识。不掌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会给阅读带来很多不便。有人说,到了21世纪,如果不懂生物化学,不懂生态学,可能连报纸都看不懂。现在报刊上经常出现“生态平衡”“生态系统…‘遗传工程…‘基因”等专业名词,不少人似懂非懂,就是因为缺乏高中生物的基础知识。可见,要想在现代化社会里提高阅读能力,必须尽快掌握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三是要学会使用工具书。在阅读时难免有些字不认识,有的字也一时想不起来,这时,如果手头有《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或《汉语成语词典》等工具书,就可以及时查阅,以扫除阅读中的障碍。同时,通过查找工具书,也可以进一步丰富自己的知识。
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要点”的解释是“话或文章的主要内容”。材料的内容要点,就是指材料的主要内容,或者说是材料内容的精要之处。
(一)归纳内容要点的途径
1.找出相关的概括性语句
在具体的材料中,概括性的语句与具体的叙述描写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因此寻找概括性语句来概括内容要点,是最重要的途径。材料中局部内容要点的归纳,一般也可以运用这一方法。
2.提取精要,独立归纳
提取精要,即用自己的语言独立概括。有的文章,虽然有概括力强的语句,但与试题要求归纳的角度并不一致;也有一些文学作品并没有相应的概括语句。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根据要求,认定范围、提取精要。
(二)归纳内容要点应该注意的问题
归纳内容要点的前提是对文章内容有准确的理解,对文章的写作思路有清晰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还应注意两点:
1.尽可能用原文中的词语归纳
尽可能用原文中的重要词语组织答案,避免过度臆断或揣度,这样可以防止归纳的不准确。
2.防止要点遗漏
防止要点遗漏的方法,就是对相关文字作层次分析。在无字数限定的情况下,尽量多写要点,保证答案完整。
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
“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是指,作者通过一定的材料所表达出来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思想倾向,表现为文章的中心思想或作者的创作意图。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是文章思想内容的核心,也就是文章的意旨。
(一)作者的观点态度
所谓观点,就是作者对事物所持的看法;所谓“态度”,就是作者在文中所表现的思想倾向和感情倾向,包括肯定与否定、爱与憎、褒与贬,以及某种程度的保留等等。
作者的观点态度,在不同类型的文章中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一般说来,论说性的文字是明朗的、直抒的;文学作品则比较含蓄。论说性的文章中,中心论点、分论点以及某些论述,就是作者在文中的主要观点。叙述性的文学作品,一般以写人、叙事、写景见长,观点态度等不直接说出,但是,也是可以捕捉到的。如孙犁的散文《黄鹂》,由实而虚,经过几番推导,而不断飞跃,呈现出一种“哲理升华”的情致美。读完全文,经过一番揣摩,就可以领悟到融化在艺术画面里的生活感受和人生见解,感受到作者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以及对破坏人生和文艺“极致”的义愤。
(二)分析概括作者观点态度的途径
1.从概括性强的句子入手
有些文章的观点是直接表述的,抓住了概括性强而又表达某种看法的句子,就抓住了作者的观点态度。
2.从文中运用的材料入手
文中运用的材料,不论是事实还是文献资料,总是要表达一定观点的。因此,从分析文中运用的材料人手,是分析概括作者观点态度的重要途径。
3.从作者的评述入手
有时候,作者把自己的观点态度隐含在具体的评述之中而不直接表明。这就要求从分析具体的评述人手,提取精要,作出概括。
(三)分析概括观点态度应注意的问题
1.要整体把握全文文意的倾向
分析概括全文的观点态度要注意全文的文意,即便是分析概括文章局部的观点态度,也应如此。这是解答这类试题的前提。
2.要准确理解语句
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总是要通过一定的语句来表现,对语句理解不准确,分析概括就会出错。
根据上下文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
(一)推断的界定
根据上下文进行合理推断,是阅读材料之后的一种发挥和再创造过程,是一种根据已知的事实或前提,进行逻辑推理得出新判断的能力。它必须遵循“原文至上”的原则。任何推断都不是空穴来风,都必须从材料本身出发,从材料具体内容出发。原材料中需要“推断”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情况:
1.材料没有直接给出现成的结论。
2.作者在材料中对某一方面事物的发展暗示了一种倾向。
3.材料包括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对这些材料的综合可以推测出某一方面的发展。
4.作者对某些观点或现象的个人看法,或对某些事物的评价态度。
5.结合现实社会生活或科技发展等有关常识,可推测出某一新发现、认识的前景。
推断有归纳概括性推断和理解性推断两种。推断要有根据,不可主观武断,原因(条件)与结果之间要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想象要合乎事理、情理。推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归纳性推理,要根据材料中相关信息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出概括性的结论。
2.理解性推理,要分析材料的外在意义。体悟作者内在的思想倾向;把握作者行文脉络、内在感情的变化,推断深层次的意蕴。
(二)技巧分析
1.提炼材料明显要点
在整体阅读的前提下,把握全文的基本思想倾向、观点态度,筛选出文中的有关重要信息,注意不同观点之间的区别及作者对它们的评论或看法。
2.抓住文章隐含信息
挖掘有关材料或信息中的隐含信息,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隐含信息是材料对某一方面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法,或者是作者对问题的发展做了一定的暗示,或者是命题者对某一问题变换了一个角度,或者在材料的分析总结中临时借用了某方面的材料、观点,或者是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变换等等。
3注意文中关键词句
语言形式的提示作用是很重要的,应密切关注。抓住了某些关键词语,也就可能找到了打开思路的钥匙。如表时间、趋向、主次、判断、因果、类比、总结概括的语句,句式上的因果、转折、条件等。材料中要点设置的常见语言形式有:今后将成为主要方面。
有望在近期获得解决,有可能实现,……是绝对不可能的,将有重大意义,因此人们产生了某方面的想法,只有……才能有某方面的结果,必须……否则将不能实现,……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作者对这一点是持否定(肯定)态度的,可以进行某项试验,已经找到了某方面的方法(结论、线索),与某种现象(做法、问题)一样此问题也将成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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