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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油应急预案

时间:2023-08-15 00:07:56 文/李盛老师 应急预案学文网www.xuewenya.com

  溢油应急预案一

  1、事故类型及危险程度分析

  本工程中的码头施工包括打桩、水上安装以及主体工程,施工辅助作业船舶数量多,船体状况及船舶内部管理参差不齐,如发生船舶溢油事故,易引发环境污染,影响面积广,相关方关注程度高,应急处理困难,企业形象影响损失大,因此船舶防油污工作也是本工程施工项目中的一重点。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2.1.1控制事故影响范围优先的基本原则;

  2.1.2保护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

  2.2组织机构及职责:见(3.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为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3、溢油事故的预防

  3.1严格执行资源准入审核制度,船况不佳、船舶内部管理混乱等不合要求船舶不得进场。

  3.2加强船机的维修保养,防止船机“跑、滴、漏”油。

  3.3油水分离器等油污处理装置正常运行,船舶须备有消油剂等清油污材料以及围油栏等初级油污扩散控制设施。

  3.4油污或废油料须由专业资格回收机构进行回收,不得将报废油料和油污排入海中。

  4、报告制度与现场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1报告制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4.2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2.1作业过程中发生溢油事故,船长应立即向全体船员发生船舶溢油应急反应部署命令,全体船员按“溢油应急反应部署表” 的规定迅速到达自已的岗位。

  4.2.2船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海上/港航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向港口有关部门以及与本船有关的部门通报。

  4.2.3在确定漏泄和原因的同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用吸油材料等油污清除设备和材料,把已溢流在甲板上的油围住、收集在一起,将排泄到船外的溢油限制在最小程度。

  4.2.4尽快用围油栏或代替物等将溢入海面的油围住防止扩散,同时用吸附材料等回收溢油。

  4.2.5最后可用消油剂将油污清除,但使用前必须得到海上/港航安全监督部门的许可,而且必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物品。

  4.2.6在做最后处理之前,船上应精心地保管回收的污油和清洁使用过的材料。

  4.2.7当本船无力清除海面溢油时,应立即请求有关单位援助。

  溢油应急预案二

  1.总 则

  1.1目的

  建立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有关专业部门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对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反应职责,科学应对海上溢油污染事件,规范应急程序,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域环境和海洋资源,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2)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工协作。(3)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行动高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及其议定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4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级

  按照溢油量或溢油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0吨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以上;(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4)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5)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国界影响;(6)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1.4.2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4)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5)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6)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4.3 较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不足1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3)造成3人以下死亡;(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近岸海域(北黄海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下同)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在山东省近岸海域外发生的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山东省近岸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预案。

  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适用沿海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海上溢油事件地方应急处置预案。

  1.6应急预案体系

  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包括:(1)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全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省应对海上溢油事件的指导性文件。(2)海上溢油事件专业部门应急处置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国家有关单位(山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根据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为应对海上溢油事件而制定的预案。(3)海上溢油事件地方应急处置预案。是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为应对海上溢油事件,根据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而制定的预案。(4)海上溢油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预案。可能引发海上溢油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体系

  省政府成立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简称“省应急指挥中心”)。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体系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各专业部门和应急处置支持保障部门(均为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专家咨询机构、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持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环保、海洋、海事、渔业、救捞、消防、化学品防护救助、气象、石油工程、保险财务和法律等溢油应急处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海上污染事故的调查,对事故的善后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沿海设区的市政府的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由相应的地方政府确定。

  2.2省应急指挥中心

  2.2.1省应急指挥中心组成

  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与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合署办公,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归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主任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以及山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省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分管领导担任。

  省政府办公厅、山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省旅游局、省气象局、济南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北海舰队司令部作战处、武警山东省总队、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山东航空公司等单位为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各成员单位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2.2省应急指挥中心职责(1)在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和省政府领导下,统一归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省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制定全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3)组织召开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4)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组织实施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5)发生特别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国家有关应急响应。(6)溢油事故污染范围已波及邻近省(市)管辖海域时,负责向相关省(市)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相关事宜。(7)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省际合作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8)指导海上溢油事件部门应急处置预案、海上溢油事件地方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

  2.3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3.1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山东海事局,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有关工作。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山东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山东海事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2.3.2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1)在省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预案,并监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行动的实施。(2)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具体负责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3)具体负责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4)负责跟踪、研究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技术和处置对策,以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5)负责专家咨询机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6)负责与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协调。

  2.4成员单位职责

  2.4.1有关专业部门职责

  山东海事局负责《山东辖区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发生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海上通信保障、应急监视工作。参加海上污染控制与清除作业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会同山东省各级海洋部门组织海上溢油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承担山东省近岸海域以外的海上溢油污染监测监视具体工作;承担相关海上溢油预测预警工作,及时通报海上溢油污染有关情况。负责渤海和北黄海海上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评估、生态修复及相关国家索赔工作。负责渤海和北黄海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负责提供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现场水文、海洋气象信息和溢油飘移预测及溯源信息,参与海上溢油清污作业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山东省陆源排放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发生陆源排放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协调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确定沿岸主要环境敏感资源和优先保护次序,组织开展沿岸工业与设施的保护,组织大气环境污染监测、海岸带污染清除行动,协调应急处置行动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核实陆域污染清除情况和资源污染损害情况等。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山东省渔业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近岸海域海上溢油应急响应。承担山东省近岸海域以内海上溢油污染的监测监视,及时通报海上溢油污染有关情况。发生渔业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协调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与生态的保护,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渔民参加海上溢油清除行动,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

  2.4.2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与成员单位和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就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行动进行沟通、协调。

  省委宣传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责,统一负责山东省近岸海域内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或协调相关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溢油应急行动。维护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溢油事件的调查处理。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依法为应急反应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应急力量的出入境提供便利。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水运企业参加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派医疗专家提供医疗救治咨询。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对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应急资金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青岛海关负责为应急行动所需救援人员及物资出入关提供便捷服务。

  省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和A级旅游景区(点)的主管部门,协调旅游区的保护,核实旅游资源与设施的污染损害情况。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信息。

  济南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北海舰队司令部作战处根据应急处置需求负责调遣所属队伍、船舶和航空器等参加溢油应急处置行动。

  武警山东省总队负责组织所属队伍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秩序,协助抢运伤员和物资。

  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组织所属队伍参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做好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山东航空公司负责提供空运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和空中监测支持。

  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调动所属的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负责调动所属的打捞力量和溢油应急反应队伍参加溢油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围控、清除等工作。

  2.5专家咨询组

  2.5.1专家咨询组组成

  成立省沿海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咨询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聘任。

  2.5.2专家咨询组职责(1)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防治对策、应急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决策。(2)参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以及应急反应技术的研究工作。(3)为海上溢油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法律咨询。(4)参与海上污染事故调查,对事故善后处理等提出咨询意见。(5)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2.6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而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溢油事件性质(污染物来源)向相关专业部门通报事件情况。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职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人员的组成,由相关专业部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确定。

  现场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负责具体承担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等任务。其主要职责有:(1)执行省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指令,制定并具体实施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2)收集与海上溢油事件有关的信息,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3)组织完成溢油源的封堵、海面溢油及污染物的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4)根据现场情况,对溢油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置的下一步行动方案或终止行动的建议。(5)保证应急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和后勤保障。

  2.7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中各专业部门,以及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报告、核实、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各专业部门分工如下:

  由陆源引发的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环保部门负责;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海洋部门负责;

  商业运输船舶、港口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海事部门负责;

  渔业船舶、渔港水域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渔业部门负责。

  3.2信息报告

  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各专业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收到海上溢油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对溢油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并将核实情况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溢油种类与数量、肇事者信息、事故地点、发生时间、事故区域附近环境敏感资源分布情况、溢油污染事件可能引发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当地的气象海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3.3预警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充分利用现有相关预警支持系统,对污染事故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和预评估,通知各成员单位和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将有关预警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溢油污染危害的单位、人员,以便做好污染防范准备。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告,以便有关单位、人员做好抗御溢油污染的准备。

  在发布预警的同时,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将溢油事件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如果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国家和地区,应及时将信息内容向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通报。

  3.4评估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预警后,根据事件实际情况,会同相关专业部门,进一步听取专家咨询组意见,充分利用监视监测系统、信息支持系统和预测系统分析的情况,对污染事故做进一步评估。

  4.预案应急响应启动

  4.1分级响应原则

  (1)原则上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按照从低到高的层次启动,直到能够有效地建立起应急反应行动为止。(2)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行动给予指导。(3)无论何种情况,启动上级预案应急响应时并不免除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责任,亦不影响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应急行动。(4)如果事故等级上升,国家启动了相关预案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中心应按照国家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行动。

  4.2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进一步评估后,认为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向省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报告,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决定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1)辖区海域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2)辖区海域发生较大及以下海上溢油事件,但超出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应急反应能力,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机构请求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时;(3)辖区海域发生较大及以下海上溢油事件,经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部门评估后,认为事件的污染程度明显超过设区的市应急反应能力,需要省应急指挥中心直接指挥应急行动时;(4)邻近海域发生重大溢油污染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山东沿海海域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其他省、市的请求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时。

  5.应急处置行动

  5.1启动部门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部门职责,指令相关专业部门启动海上溢油事件部门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海事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山东海事局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海洋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陆源排放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环保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渔业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渔业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2制定应急行动方案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海上溢油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应急行动方案,采用可行的应急处置对策与措施,并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处置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溢油源的探明与控制、污染监视监控、溢油的围控与清除、海上与岸上污染清除、污染物回收及处置、现场焚烧、生物降解、使用消油剂、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等。

  5.3应急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5.3.1应急行动的开展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指挥部按照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流程和应急行动方案的有关内容,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力量,调配应急设备和物资,执行既定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决定采取具体的处置对策与措施,积极开展溢油应急处置行动,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开展情况,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

  5.3.2成员单位参加应急行动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或者应现场指挥部的请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5.3.3应急行动的管理与控制

  应急处置行动开展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应对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应急队伍的行动和行动计划的落实,实时收集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信息,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进行调整。要加强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的管理,做好与应急处置行动有关的工作记录,为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的污染损害赔偿保存证据资料。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应急行动的情况及重大决定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3.4应急行动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征求专家咨询组意见的基础上,经评估后认为应急处置行动达到下列条件时,可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结束:(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海面溢油围控与清除、污染源控制和处置等)已经完成。(2)溢油源已经得到控制。(3)溢油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4)溢油对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经排除。(5)溢油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安全返回或得到妥善安置。

  6.应急保障

  6.1应急设备保障

  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应根据省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结合各辖区海上溢油污染风险编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溢油应急设备库。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设备库所属设备,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国家有关部门投资在全省沿海有关地市投资建设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所属设备的调用,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

  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海上石油设施、有关石化企业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溢油应急设备。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其他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溢油应急设备资源,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6.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反应行动。沿海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社会力量和物资参与应急反应行动,并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分配。

  当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沿海各设区的市政府所属溢油应急队伍或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国家有关部门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遣。

  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海上石油设施、有关石化企业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遣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溢油应急队伍,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遣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参加溢油应急行动的应急队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6.3医疗卫生保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救护与医疗机制,并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对在溢油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受到污染危害或伤亡的船员、作业人员、群众,以及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等,实施医疗救助。

  6.4后勤(物资与交通运输)保障

  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负责,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承担。

  沿海设区的市政府应建立必要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使用。

  应急人员的生活物资及住宿等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解决。交通船舶、车辆由当地交通部门协调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由调用单位负责登记。

  6.5通信保障

  应急处置行动中,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省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通讯设备和通讯渠道,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畅通。

  6.6资金保障

  (1)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限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国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协调解决。(2)在组织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用于垫付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时,由省政府提供启动资金。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溢油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3)各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挥人员的培训,以及举办应急演习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相关专业部门应急预案指挥人员的培训,以及举办应急演习所需的'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

  6.7技术保障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建省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法律、保险等方面的咨询。专家咨询组由环保、海事、溢油清除、化学品防护救助、航运、救捞、海洋、气象、水产、生态、医疗卫生、消防、旅游、通信、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设区的市溢油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各辖区实际需求,建立必要的专家咨询组,为污染应急提供决策支持,并将专家组名单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6.8人员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做好溢油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队伍应配备应急行动安全防护用具,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如果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疏散相关区域居民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请求。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负责拟定疏散计划,组织居民疏散。

  7.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应急通信系统、监视与监测系统、信息支持系统、预测系统等组成。

  7.1应急通信系统

  海上溢油事件的报告、报警和通报以及有关信息的传输,应按照相关部门职责,通过水上搜救、海岸电台、海洋部门等专用通信系统进行。

  7.2监视与监测系统

  溢油事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由船舶监视监测、陆上监视监测、航空监视检测、卫星遥感监视监测等监视监测手段组成。各级政府、有关专业部门的监视监测系统均应为应急处置行动服务,并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提供相关监视监测信息。

  7.3信息支持系统

  (1)应急反应资源数据库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应建立溢油应急处置资源数据库,包括应急力量、应急设备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以备应急行动时查询调用。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建立的应急反应资源数据库应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2)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应建立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以查询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环境敏感资源及其敏感性,确定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顺序。

  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建立的环境敏感资源数据库应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7.4预测系统

  省应急指挥中心、沿海设区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部门要完善、开发溢油应急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分析与预测等科技手段,预测溢油污染影响的范围和污染程度,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信息及时报送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8.新闻发布

  山东省近岸海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负责。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发布,并与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信息协调一致。

  8.1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新闻发言人制度,当辖区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省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或山东海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对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报道应及时、客观、准确。

  新闻发言人可指定有关单位、人员、应急力量接受现场采访。

  8.2新闻发布内容

  新闻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溢油性质、主要污染物及其规模、数量(浓度);污染源情况、污染危害状况;现场情况,包括现场气象、水文情况,周围敏感资源情况;溢油飘移预测、溢油影响跟踪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救护、安置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行动效果;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等。

  8.3新闻发布形式

  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1)召开新闻发布会(2)接受采访(3)现场报道(4)热线电话(5)网上访谈

  8.4新闻报道

  经省应急指挥中心同意,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可由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报道要及时、客观、准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促进事故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9.后续处置工作

  9.1善后工作

  (1)疏散人员的善后。疏散人员的回迁、安置等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溢油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与无害化处理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负责。(3)沉船、沉物打捞。溢油应急处置需要进行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由海事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其他各专业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协助。(4)环境恢复。当受溢油污染损害的场所,如旅游区、海水浴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消除污染影响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应急反应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9.2索赔工作

  (1)应急处置行动费用

  应急处置行动费用的索赔工作由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向事故责任方提出。

  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采取应急处置行动期间所有的相关记录和材料,对应急处置行动产生的费用,以及为防止污染损害扩大采取预防措施而产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提出索赔请求。

  (2)污染损害赔偿

  溢油污染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由受损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方提出。

  (3)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溢油应急处置费用及污染损害赔偿费用索赔的协调工作。

  10.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价,对应急处置行动提出改进建议,为修订预案或对今后实施预案提供借鉴。

  11.宣传、培训和演练

  11.1宣传

  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组织编制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宣传资料,通过媒体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溢油应急有关知识宣传工作。

  11.2培训

  (1)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知识和处置决策培训。(2)有关应急队伍、装卸石油的港口、码头和装卸站的应急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参加应急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3)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溢油应急处置预案的培训工作。

  11.3演习

  (1)省应急指挥中心、各专业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不定期举行溢油应急处置应急演习或模拟演练,以保证各级溢油应急处置预案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提高实战能力。(2)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海上石油设施、有关石化企业,应在其所在地的市级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溢油应急处置演习。

  12.预案管理和修订

  (1)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2)沿海各设区的市及相关专业部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修订,由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13.奖励与责任追究

  13.1奖励

  (1)对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应急指挥中心报请省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对在应急行动中牺牲或致伤残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或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13.2责任追究

  对故意推诿、拖延,不服从溢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新闻报道规定的责任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由应急指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4.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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