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协议书模板
篇一:关于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关于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基本案情:
李某原在某国有企业从事燃气技术开发工作,后企业于20XX年实行“劳动优化组合方案”,为李某办理了内退,期间一直闲置在家无所事事。20XX年X月北京某燃气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招聘科研人员,给出的待遇是月薪5000元,并规定不限学历、年龄,只要有技术就可以应聘。李某经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应聘考核通过后于20XX年X月办理入职手续,李某对于这次新的工作格外重视,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兢兢业业,为公司克服了不少技术难关。但自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李某支付加班费、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李某便找公司交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燃气公司答复称李某系内退人员,按规定与李某只能形成雇佣关系,也不适用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等规定。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李某作为内退职工由原单位为其按月发放工资,但并没有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仍然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因此,燃气公司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经多次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燃气公司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并支付加班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案件评析: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关于内退人员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曾存在一段时间异议期。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
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应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也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具体来说,第一,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在劳动者于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新的用人单位有补偿的义务。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建言:
根据上述案例,企业在招聘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据笔者所了解,一些企业存在着使用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的情形,而且这一类人员多数为技术类人员,但由于企业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认为与“退休人员”一样实行的是雇佣合同,而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了防止发生像本案中类似的纠纷,建议企业及时梳理企业人员类型,及时采取弥补措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终止劳动合同】内退职工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吗
案情简介:张某是本市某化工厂的职工,19XX年初,张某与工厂签订期限自19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书》。1XX年1月,张某因身体不适等原因,要求工厂为其办理厂内退休,于19XX年2月批准并为张某办理了“厂内退休”。张某自此不再上班,并享受“厂内退休”待遇。20XX年11月,工厂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于2001年1月办理了终止劳
动合同手续。张某不服,请求继续享受退休待遇。经仲裁委调查核实: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张某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工厂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仲裁结果: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评析:厂内退休是企业行为,而正式退休属国家规定的保险系列。两者审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性质也不同。相对而言,职工办理厂内退休,是企业与职工的一种约定行为,该“约定”是一种固定无期限的,严格说,该“约定”可以认定是《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书》有效期限内,“厂内退休”实际上是离岗休息,即等岗状态,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身体状况可以从事工作,工厂安排张某上班,张某应该上班。在这种意义上讲,《劳动合同书》到期,工厂不再续签而办理终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劳动行政部门对办理内退做了严格的年龄等方面的限制,张某在办理“内退”时,不足55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年龄,应属“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的范围。 内部退养是国家在计划经济形势下,为解决就业压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但现在企业已进入市场经济,政企也相应的分离,国家对企业的内退调控是否还有作用?企业是国家管理?还是企业自我管理?这是审理本案的焦点,如依国家管理,企业放宽年龄扩大内退界限是不对的,但如是企业自我管理再依国家对企业的具体规定,是否不太合适了,那企业的自主权如何体现。仲裁委认为:既然《企业法》中已赋予了企业有用人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管理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为此国家管理部门就不应再干预企业管理的权力,而是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具体内部管理由企业自主确定。
篇二:内退人员返聘协议书范本
内退人员返聘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济类型: 注册地址: 乙方(员工)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本市居住地址:
鉴于乙方人员性质,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双方约定本协议期限按以下种方式:
A、固定期限:自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止。
二、工作要求
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工作内容为:岗位从事工作。在该工作范围内乙方应服从工作需要,并服从甲方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的正常工作调动;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对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并以公示的规定制度。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按以下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安排乙方的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加点工作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乙方在协议期内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制度,以及规章制度。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每/月/日)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五、工作报酬待遇
(一)甲方按照乙方提供工作完成情况,确定乙方月薪酬费用。
1. 因乙方属于内退人员,甲方将不承担其社会保险费用。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具体支付标准如下:乙方薪酬为每月元,薪酬已包含一定保密津贴在内。
(二)甲方每月日向乙方支付上月薪酬;
六、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七、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一方,按工资标准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八、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九、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一、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对于聘用内退人员的注意事项
“对于聘用内退、退休及已参保人员的注意事项”
公司有一建立“劳务关系”的人员。42 岁,工作性质是技术顾问。现在他与公司的合 作方式:不用在公司坐班,公司也没有给他参加社会保险,据了解他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现在“挂”在一个外服公司,由他自己缴纳。他根据公司的要求临时提供技术服务,接受劳务费。此人之前是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身体原因辞职。现在身患糖尿病。现在打算聘请他到一个施工场地提供技术支持,该场地工作环境较差。担心若他因身体不支出现病情恶化等情况时,
公司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意见】:
1、首先,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内并没有成文法律明确界定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概念仅出现在相对成熟的法学理论中。
2、在不明确他的劳动关系是与哪个公司建立、他的年龄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还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建议福达公司不应自己单方面 认为与他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3、若公司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他的劳动关系明不在公司(即他究竟是与哪家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参加社保?),结合上述第1、2 条分析意见,在发生重大工伤、人身意外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裁判为与之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而造成对公司不利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同工不同酬的风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综上分析,本法律顾问从上述个案出发,结合公司今后还有可能录用未能在公司参加社保的人员的情况,整理成以下的《注意事项》,供公司人事部作为办事流程对照,或作为决策时参考信息:
一、法律风险说明:
使用已在其他单位参保且不能把社保关系转入公司的人员(无论公司自己如何定义这些人员,比如定义为“劳务合作者”,但又无法证实该人员的实际劳动关系在何方,或者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劳动关系不在福达公司)的法律 风险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购买的.,不能由个人决定或申请不购买。单位不购买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2、当员工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作为录用未了解劳动关系的新单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99 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1 条);
3、如果在福达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患病,福达公司未参保的,若与其现有参保单位无协议,有关社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全部责任由公司承担(包括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残疾或死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医疗补助金等)。
二、如果因特殊的原因,一定要录用社保关系不在公司的人员,则需要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聘用内退人员时:
(1)、请把内退人员提供的他在原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参保清单核实后复印,并要求该人员在该《内退证明》和已参保清单上的复印件上声明是由他本人自愿提供这些资料的意见,并签名、署日期后存档。
(2)、请内退人员自己书写一份解释不愿或不能在公司参加社保,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申请书(此申请书在法律上属于无效,但是于情理应当提交)。
(3)、公司与内退人员的原单位签订《借调协议》(附件一),约定内退人员的原单位同意内退人员借调或在福达兼职。若在公司劳动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单位申报工伤保险,但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公司承担。若原单位不同意采用《借调协议》(附件一)的,也可由原单位出具《保 证不追究连带责任的承诺函》(附件二),此为必须环节。
(4)、由于公司是迫于某种特殊原因在待录用人员的社保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录用的,所以需请相对方(例如提出此特殊要求的客户)向公司出具《自愿承担法律风险的承诺函》(附件三),此环节尽量争取,可以省略。
(5)、公司与内退人员签订《聘用顾问协议书》,说明公司不能参加当地社保的原因,约定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等。
(6)、为聘用的内退人员参加商业意外保险,有条件的再参加雇主责任险。
2、聘用退休人员时:
(1)、请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并要求该人员在该《退休证明》的复印件上声明这些文件是自愿提供,并签名署日期后存档。
(2)、公司与退休人员签署的《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
(3)、为退休人员参加商业意外保险,有条件的再参加雇主责任险。
3、聘用已参保(村里、个人参保或已经在其他单位参保)人员时:分两大环节进行:
第一环节:坚持不予录用:
(1)、人事经理(主管)介入与待录用人员沟通,说明利害,要求其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把社保转入福达公司。一个月内转入的,签订《劳动合同》并从建 立用工关系之日当月开始补缴社保;
(2)、坚持原则,对此类人员不予录用。若迫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压力,必须录用为员工时:须报请福达公司人事部高层领导决定并转入第二环节,并采取 补救措施:
第二环节:在完善下列手续后,经公司高层领导决定,可以录用:
(1)、公司与待录用人员的原单位签订《借调协议》(附件一),约定待录用人员的原单位同意待录用人员借调至公司或在公司兼职。若在公司劳动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并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公司承担。若原单位因故不同意采用《借调协议》的,也可由原单位出具《保证不追究连带责任的承诺函》(附件二),此为必须环节。
(2)、由于公司是迫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压力在待录用人员的社保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录用的,所以需请施加压力的相对单位(若有)向公司出具《自愿承担法律风险的承诺函》(附件三),此环节尽量争取,可以省略。
(3)、请待录用人员自己书写一份解释不愿或不能在公司参加社保,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申请书(此申请书在法律上属于无效,但是于情理应当提交)。
(4)、公司与待录用人员签订《聘用顾问协议书》,说明福达公司不能参加当地社保的原因,约定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等。
(5)、须请待录用人员每季度提供一次现已在某单位参加社保的社保清单原件(初次提供时,要求提供在某单位已参保的全部清单),并要求待录用人员在已参保清单上写明是他自己自愿提供并签名并署日期后存档;
(6)、此时待录用人员可改称员工,为其参加商业意外保险,有条件的再参加雇主责任险。
(7)、注意此后每季度仍然要员工按照上述(5)提供已在某单位参加社保的社保清单原件并按照(5)的要求完成手续。
附件一:
借 调 协 议
甲方: (现单位)
乙方: (原单位)
丙方: (被借调的原单位员工)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借调丙方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 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有效期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若三方均未提出终止,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为6 个月,并依此类推。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丙方将被借调至甲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甲方确定。协 议期间甲方有权变更丙方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丙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且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仍均由乙方办理。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借调费用。
四、本协议履行期间,需遵守甲方所有的规章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且服从甲方 管理。由于丙方过失或故意所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进行经济赔偿,或追究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需按月向丙方支付劳务报酬并负责代扣代缴丙方的个 人所得税。详情请见甲方与丙方另行签订的《聘用顾问协议》。
六、甲方借调未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 意不追究甲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七、在借调期间,若丙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乙方以乙方名义申报工伤。若依法 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的,由甲方承担。
八、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均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其中丙方未提前30 日通知甲方解除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丙方30 日的劳务费标准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但如丙方因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辞退则不在此限。丙方离职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丙方完成工作交接后,甲方为其结清劳务费。因甲、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无需向丙方或乙方支付任何补偿金。
九、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三方中任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再续签本协议时,本 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
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日
期:
附件二:
关于保证不追究连带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样本)
致: 公司:
兹证明劳动者: ,身份证号: ,目前与我公司尚未脱离劳动关系,且由我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工伤、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住房公积金)。
一、我公司清楚的了解以下法律法规的涵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因此我公司同意并向贵司承诺:
1、对于我公司同意借出上述劳动者到贵公司兼职期间以及该劳动者在与贵公司解除兼职聘用关系后2 年内,对造成我单位经济损失的,我公司保证不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贵公司连带赔偿责任。
2、如果贵公司为该员工参加兼职社会保险,我公司承诺给予必要的协助。
3、因贵公司客观不能为该员工参加兼职社会保险,则在在借调期间,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我公司以我公司名义申报工伤。若依法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的,由贵司承担。
本承诺书作为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借调协议》的组成部分,是我公司真实意愿的体现,本承诺书自做出后不可撤消,至上述劳动者与贵单位解除兼职劳动
关系2 年后失效。
原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样本)
公司:
我公司(备注:即给福达公司因某种压力,要求福达公司录用未参保人员的一方)根据业务需要,需要使用××市(内退或已在某处参保)人员×××(姓 名)从事×××(岗位):负责××××工作。由于×××是×××有限公司内 退员工(或已经参保人员)且已在该公司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贵公司无法为其 在当地重复参保。贵公司已经提醒我司注意:如果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将存在不 确定概率的风险:若在我司与贵司开展合作期间,发生可以认定为工伤、疾病、 意外等事故,贵司将因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被追究法律责任而承担损失责任。因 此贵公司已提醒我公司,建议不要聘用其为员工,也不宜直接录用其为我公司服 务。
但是考虑到业务工作实际需要,我司已知晓继续安排此人提供劳务可能承担法律风险。仍然需要贵司与其签订《顾问聘用协议书》,我司承担其意外商业 保险费。若将来不幸发生风险,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我公司承担全部不利 法律后果;若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等裁判由贵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我司承诺 全额予以偿还。
特此承诺为据。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这份文件的起草背景:易才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通常会有客户单位基于某种需要要求派遣单位录用这类人员为员工、并转派至客户处工作。现在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也有可能基于某个合作单位的压力,录用未参保人员为劳务人员。若不存在这种情况,本附件三的情况,不必考虑。 附件四:相关法律依据(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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