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一起来看看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仅供大家参考!谢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实施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应急工作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执行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岳阳军分区副司令员、岳阳武警支队支队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业经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岳阳海事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铁山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通信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环保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监察、监测工作的副局长、分管污染管理科、法制宣教科、自然保护科、规划财务科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污染管理科科长、自然保护科科长、法制宣教科科长、核与辐射监管站站长、市应急办主任、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2.1.3环保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境监察支队)
主 任: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副主任: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2.1.4现场处置组
组 长:市环境事故调查处置中心主任
成 员:市环境监察支队、事发地县(市)区局有关人员
2.1.5应急监测组
组 长:市环境监测中心分管副主任
成 员:市环境监测中心、市核与辐射监管站、相关县、市、区监测站有关人员
2.1.6防控指导组
组 长:污染管理科、自然保护科科长
成 员:污染管理科、自然保护科有关人员
2.1.7技术组
组 长:科技科科长
成 员:市环境监测中心有关人员
2.1.8信息资料组
组 长:政工科科长、法制宣教科科长
成 员:政工科、局办、法制宣教科有关人员
2.1.9后勤保障组
组 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规划财务科、局工会、后勤服务中心有关人员
2.1.10专家组
组 长:局总工程师
组 员:监测中心、支队及有关科室技术骨干
2.1.11新闻组(局新闻发言人为唯一对外发布窗口)
组 长:法制宣教科科长
成 员:局监察室、局办公室相关人员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和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岳阳军分区:协调驻岳部队、民兵参加救援、抢险。
岳阳武警支队:协助公安局做好现场警戒、保安、抢险与疏散等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安监局:配合拟制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工业经委:负责铁路、成品油、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质,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交通局:协调长江流域以外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长江流域以外的'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岳阳海事局:负责长江流域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市建设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系统环卫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城市供气系统畅通。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水务局:配合拟制市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铁山管理局:负责铁山水源安全和恢复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和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市通信部门: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3.1.3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交通和海事部门负责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环保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
3.1.4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给市人民政府及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市环保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全市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建设,组织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3进入预警状况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⑵ 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⑶ 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⑷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⑸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到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体系,逐步形成全市两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3.3.2 市环保局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交通和海事部门建立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3.3.3 市环保局建立市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4 市环保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分别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4.1.1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2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3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污染;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市、区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1.4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⑴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⑵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Ⅲ级响应
(1)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⑵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3Ⅱ级响应
⑴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给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⑵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⑷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2.4Ⅰ级响应
⑴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给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⑵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⑷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毗邻省、市州、县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部门、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及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⑴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⑵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由外交部联系,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4.3.4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务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⑴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⑵ 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4.5.1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各地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⑴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⑵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5.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⑴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⑵ 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终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⑶ 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⑷ 启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统一对外,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宣告应急结束:
⑴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⑷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结束程序
⑴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⑵ 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⑶ 应急状态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应人民政府指令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
5.3.2 市环保局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市通信、邮政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大中型冶金、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6.4 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民的防范能力。
7.1.2 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府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市环保局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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