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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在法院的实习报告模板集锦六篇

时间:2023-08-12 09:11:41 文/马振华老师 实习报告学文网www.xuewenya.com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1

  一、日常工作

  (一)整理案卷

  自20xx年6月29号至20xx年7月24号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实习,实习之初我们一行四人进入执行局,执行局正在进行积案的清理工作,我负责填写封面正、副卷,卷宗目录正、副卷,恢复执行审批表及备考表,忙完一个星期,执行局清理积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由于下一步工作方案还未制定出,故繁忙的工作暂告一段落,因此执行局实习人员过多,在笔者自愿的条件下独自一人留在执行局继续执行局的实习历程。从第二星期开始工作明显减少,甚至没有,在刑庭的请求下,笔者暂时性地参加了刑庭繁忙的工作,但是仍然属于执行局,在刑庭通过填写刑事一审案件正卷目录了解到了很多办案程序,见识了很多法律文书。

  (二)法庭旁听

  执行局清理积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之后,闲暇时间比较多,除了在刑庭做了两天事其他的时间就自由安排,这就方便的到法庭旁听,通过法庭旁听及之后阅读庭审笔录初步掌握了庭审程序。

  (三)交流

  实习后一段时间不仅我的闲暇时间比较多,我的指导老师们后段时间也基本上在闲暇中度过,自然而然地交流就相应多了起来,有时候法官们的一些争论让我们打开眼界,他们不仅关注时事问题,还更加注重法理的分析,他们评论时事问题的角度新颖非一般人所能及,他们分析法理的透彻非一般人所能理,他们对社会制度应然、实然的分析、争论不禁会引发我们这些法学初学者深深地思考。有时候我只是静静地听,但有时候他们的话语会以我为中心,以增进我的知识为目的,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得到了很多启示,下文将逐条分析。

  二、法院困境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笔者对法院困境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立案困境

  我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款明确规定了起诉四个必备条件,同时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设置了最低限度的门槛,只要求原告身份合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为保障人民行使起诉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在实践中立案门槛显著高于立法立案门槛,以江夏区人民法院一执行案例为例,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立案庭不予直接立案,要求申请人到执行局签字再予立案。

  但是,民俗诉讼法的起诉四个必备条件的规定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给法院带来困境,由于立案门槛比较低,众多的社会纠纷纷纷涌向法院,导致法院超负荷运载,法院在依法立案与社会现实之间难以抉择。

  (二)行政干预司法

  建设*法制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制度建设在法制假设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搞好法制的制度建设,实行法治,抛弃人治是人之所向。实行法治要求一切在法律的统治之下,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用法律的统治。

  法治建设要求法院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然而,在我国特殊的体制下,法院很难完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现实中政府文件、领导人的讲话决定法院判决据我国的例子屡见不鲜。行政干预司法仍然极为严重,不是法律的统治,而是在用法律来统治。

  行政干预司法加大了法院工作难度,依法理法院要严格依法办案,法律就是法院的“圣经”,但是行政干预使法院工作有了两个指导,法院到底是按照法律办案还是依照政策办案在考验着法官们。依法办案就会违背“圣旨”,依政策办案将打乱正常的法律工作秩序,民众缺乏预期,法律工作者也将失去往日的工作激情。

  (三)法院严抓政治工作

  法院工作者的职业素质普片低下在我国现阶段是不争的事实,退伍军人进法院、法院干部职工子弟留守法院等在前些年竞相火热登场,但是,从江夏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国法院如今仍然重点抓政治工作,忽视了对法院法律工作者的基础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门职业能力教育,这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氛围”。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法定场所,那么法院法律工作者应该把学习重心放在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上,其他国家机关也应该积极引导,鼓励,督促这一学习,而恰好相反,政治思想工作成了重点,而把极为重要的基础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门职业能力教育晾在一旁。

  (四)法官压力大

  如今,法官办案不仅要依法,而且还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实习报告 )更为重要的是还要与政客的意见相差无几,法官承担着沉重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及政治风

  险,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着本不应该承担的多重社会责任、政治风险。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明显违背“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办案基本原则。

  房屋执行问题更加反应了法官办案的难度,最高院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只拥有一套房屋的,此房屋不能成为执行标的物,尽管法官可以依此办案,不执行此标的物,但是法官常常会感到良心不安。假如被执行人欠债权人几十万债款不还,其拥有一套几百万的房屋又不能被执行,法官依“法”办案,但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五)心理落差

  理想与现实的差异、失去的与拥有的差异使部门法院人事感到有很大的心里落差,依法理,司法权力是几大重要国家权力之一,应当有与其法理地位相一直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在我们法院系统,这种独立性很少会体现出来。同样,在我国过去法院对外享有极高的威望,法院要执行案件可以用很多强制手段,案件的执行率之高让人望尘莫及,而如今案件执行难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很多以前用的强制手段如今只能成为执行员思想里面的东西。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2

  实习单位:xx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实习资料:了解基层法院系统工作概况、熟悉基层法官办案流程、开庭旁听、装订卷宗分类归档、查阅卷宗

  实习时间:

  20xx年2月,我来到xx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为期三个月。经过这两三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潜力。透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潜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还未曾工作过,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充满了信心,相信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慢慢去领会,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必须能够很快适应那里的工作。

  刚来的一段时间,几乎都是学习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熟悉各科室,然后跑跑办公室、送送文件什么的,再就是陪同书记员一齐去送达裁判文书等。似乎觉得工作很单调,但我明白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总得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况且任何一门工作都不是简单就可了事的,比方说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趁这段时间也正好能够熟悉一下那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能更好的融入到这个新的群众之中。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主管民庭的戴绍军庭长找我和另外一个一齐过来实习的同学开了个座谈会。他首先是对我们这段时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其次是针对对我们的具体状况提出了一些期望和要求。他期望我们能够把握这次实习的机会,以巩固自己大学几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勤学好问以增长自己的实践经验。还对我们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以及他这些年以来的工作体会。他告诫我们要在当前就业严峻的形势下端正自己的心态,对自己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不要心浮气躁而就应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对我们所学的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鼓励我们要树立信心,努力去学习,力争透过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是公务员考试,为将来能从事法律工作做准备。最后,给我们介绍了指导我们实习的法官,并期望我们能够虚心向他们学习,对一些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他们请教。

  我的指导老师是民一庭的侯邦生庭长,他是蔡甸区人民法院十大杰出青年法官之一,他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人和善而不失严肃,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能细心地接待他们,并解决他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工作上更是严谨细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办公桌上的那本日历上清楚地记载着每次开庭的时间与日期,工作日志里更是清晰地记载着会议摘要、与会人员、开庭安排、来访人员记录、调解记录等。与侯庭长同办公室的还有罗英法官,她虽然作为一名代理审判员,却有着多年的涉及婚姻家庭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为人亦谦虚和善,对待来访的当事人都能耐心的倾听他们的意见然后耐心地劝解。工作上细致,充分准备着每次的开庭工作,业余时间多在专研自己的业务知识。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我时常与她一齐交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请教一些尚不懂的问题,她均能熟练解答并对我所提出的意见给予必须的肯定。

  侯庭长经常告诉我说,作为一名审判人员,要时刻牢记人民法院关于“五个禁止”的规定,严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事审判工作,不仅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就应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待当事人要细致耐心地劝解。适用法律时,更就应要谨慎,尤其是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法庭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如案卷的装订、归类入档等亦就应做到严肃认真,不可草率马虎了事。

  在侯庭长与罗法官的指导下,我负责写出庭通知书、整理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与证据材料、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以及在案件审结侯和书记员一齐装订卷宗,并分类归档。这些工作看似简单,但亦不能随随便便就去做,比方说开庭通知要严格规范地书写,并在法定期间内张贴在公告栏显目的位置,以便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知晓开庭的状况。装订案卷与归档亦马虎不得,首先要得核实卷宗的数目,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还要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入档,以便备查。

  实习的另一方面的资料就是开庭时去旁听,在庭审现场感受庭审氛围。在这庄严肃穆的环境下,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平衡利益及调判结合的潜力,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同时,审判人员的形象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展示。

  几乎每一次开庭我们都是第一时间赶到审判庭,帮忙布置法庭。庭审中,专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发表的的代理意见,尤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些案件案情简单明了,有些案件就显得稍微复杂。开完庭之后回去记载着有关庭审的状况,和侯庭长、罗法官谈论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请教他们一些尚不懂的问题。

  20xx年2月19日审理的一齐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我至今记忆犹新。该案具有典型性,它较好地反映了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判结合,合理地适用法律,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审判潜力。下面有关该案的状况做一简介。

  该案案情:

  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房从事服装经营,双方与20xx年1月8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限是两年。20xx年12月中下旬,原告通知被告合同即将到期,请求腾房事宜。被告提出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生意一向不景气,尚有超多的服装库存滞销,期望原告能够宽限至农历年底,原告应允。至20xx年农历年底,原告催被告腾房,被告说因到年关此刻生意刚有回升,期望能够续期,待库存服装再销售一部分后退房。原告再次同意了再宽限一个月,但没有同意续签合同。20xx年2月,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时遭拒绝,遂向该法院起诉。

  本案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前因被告未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经法官劝解并申明厉害关系后仍未明示同意调解,于是法官依法律程序主持了庭审。庭审中,原告带给了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裁决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到期后的适用费用。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退房,但提出由原告接手其库存货物的不合理辩求。

  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官又一次主持了调解。针对被告目前所处的状况,国内的经济形势,告诉原告期望他能够再给予其必须的宽限其,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针对原告为下岗工人,生活艰难以及当前消费水平偏高的状况,要求被告能够相应的提高房屋租赁费用。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同意了此调解,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了,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法官完全能够依法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但是,本案的法官却能结合案件事实与当前双方所处的状况,平衡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得本案的当事人皆大欢喜,并产生好的社会效果。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本案虽然是一个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但却能够体现出法官在新的形势下认识和把握大局的潜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潜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潜力,以及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潜力。该案由此可见一斑!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短暂的实习时间就这样慢慢地逝去,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在指导老师的关怀与教导下,我更加巩固了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提高了法律实践潜力。但我也深深地感触到自己所学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倍加努力、勤奋学习,以掌握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3

  XX县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一、实习时间

  20xx年8月20日——20xx年6月10日

  二、实习单位

  XX县人民法院法院

  三、实习目的

  在XXXXXXXX学院度过了四年的法律学习时光,所学习的是法律事务专业,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但是对于真正实现学习目的,就显得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太少,实务接触甚少,所学理论知识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也就不能发现不足,影响理论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通过参加实习,我觉得开阔了眼界,处理好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理论为基础,通过实践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力求实践内容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以期达到提高法律素养和实务水平的目的。

  四、实习内容

  本次实习,是在XX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主要的实习科目是民事审判实务中书记员的业务。实习期间,我实际了解了大量案件从立案庭转到审判庭,进入审判结案的全过程中书记员的

  工作内容。对法律的实际运作也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在实习中我的主要岗位是书记员,具体工作内容是:民事案件的常规程序处理、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庭审开庭笔录的记录、以及调解笔录、调查等笔录的记录、案件合议笔录、整理装订案卷、书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系列的工作让我感受颇深,开阔了眼界,收获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首先,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从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及给各方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非常耗时费力,但也很有技巧,尤其是随法官一起送达时,法官及时做调解工作或解疑释法,使我感触颇深,领悟了法官的公正水平以及一心为民。

  其次,是整理和装订、扫描案卷。案卷整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审结的案件都要及时订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刚开始整理的时候比较生疏,时有差错,后来通过向法院书记员请教,我很好地掌握了整个卷宗整理和装订、扫描过程,能够独立完成案卷装订、扫描工作。整理案卷也为我提供了接触各类案件的机会,当我认真查阅和整理浓缩了多方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了解到每件民事案件从受理后到一审法院审结的具体工作程序,并从中体会到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

  再次,参加案件旁听。在实习期间,每次开庭只要我有时间,我都会坐在旁听席,认真旁听、揣摩我所旁听的案件原被告争议

  的焦点、如何举证,法院如何认证,各方诉讼参与人如何用运法律以及诉讼技巧等。在旁听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审判人员公正、中立的审案态度,以及各方当事人激烈的辩论。庄严的法庭、严格的`程序,无不折射出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从审判人员对被告的发问中,能体会到审判人员对于整个案件审理思路的把握,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而在各方当事人的争论中,我又能了解到案件争议的焦点。观摩法庭庭审还让我对民事案件庭审的整个过程有了更加直观生动的了解,比起书本上枯燥的文字表述,庭审让诉讼程序更形象具体,记忆深刻。

  最后,书写法律文书。其中以记录庭审笔录以及合议庭笔录为主。做笔录要求具有很快的打字速度,还要求具备相当好的归纳和判断能力,要紧扣案件,准确地运用法律专业术语,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自己理论知识的检验。通过记录庭审笔录以及合议庭笔录,我了解到主审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审判人员的建议,有些重要的案件还会让庭长、主管院长参加把关合议,这些都是做出最后公正、合法的判决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法律文书不仅格式要规范,内容更要合法、合理、合情。虽然在校期间已经学习了法律文书的写作,对法律文书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在写法院诉讼文书的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法律要想运用的好,光靠书本上的知识是不够的,一定要多进行实务锻炼。

  五、实习之我见

  (一)对法院工作有了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

  实习之前,对法院及法官的认识仅限于书本知识和一些影视作品中的形象,印象比较模糊而且带有明显的模式性。真正接触之后才发现实际的法院工作跟想象的相差巨大。

  1.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法院工作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实习期间,接触到的每一件民事案件,最后的处理都关系到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每个案件都需要以公正客观的心态对待,确保当事人利益得到切实实现。

  2.法院工作的复杂性和严谨性。在实习过程中,接触到的案件跟书本上学的案例相差悬殊。教材中的案例都是经过反复推敲筛选、确定没有争议之后才被选入的。但是实践中的案件很多都不具有典型性,案件事实具有诸多模糊之处,而且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需要考虑,每个案件都需要法官耗费大量的心血反复推敲、斟酌,有的甚至通过数次合议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简单的以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允许保留少数人意见,并随合议笔录一共提交审判委员会定夺。

  3.法官工作的艰辛。真实的法官工作远没有电视上写的那样轻松惬意。恰恰相反,法官工作实属不易。不仅要面对案件各方的双重压力,还还要抵御来自不同方面的拉拢诱惑。每件案件,法官们都会反复斟酌,以求客观公正;每次开庭,法官们都是周

  密安排、紧凑高效。但是法官们的努力却常常得不到理解。实习期间,经常遇到群众上访、静坐,甚至冲击法院,法官的工作环境需要更加切实的保障。

  (二)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虽然我们的普法工作始终未间断,但是现实情况却极不乐观。尤其是诉讼中,总有一些诉讼参与人因不懂法或不守法,造成本不该发生的社会纠纷频发。

  (三)要时刻注意加强学习。

  首先,向周围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学习,学习别人优秀的能力,优良的工作习惯和思维技巧。法官们都具有长期司法审判工作经验,他们学识渊博、执法如山,合议案件时能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进行剖析,庭审时对庭上情况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掌控能力,他们的言传身教让我获益良多。通过与他们的接触和交流让我对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更加的向往。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而言,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周围的同事就是最好的老师,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博采众家之长,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其次,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随着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我国法治的逐渐完善,每年有许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如果满足于现状,你会发现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快就会过时。作为一名法律人,必须有足够强的学习能力,时刻注意把握法律的最新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4

  实习目的:

  为了深入司法实践工作,了解庭审的全过程,体验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将自己在学校中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为以后更好的适应社会,适应所从事的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实习时间

  20xx年2月18日---20xx年3月18日实习地点:xx市人民法院实习单位和部门:xx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实习内容:整理卷宗,登记案件信息表,做庭审笔录,拟写审理报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一、实习过程与体会

  20xx年2月18日到3月18日我在xx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虽说是短短一个月的实习但是却让我感受颇多。

  我被分在了民三庭,民三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其他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我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书记员和法官的工作和一些琐碎的工作,比如:整理卷宗,登记案件信息表,做庭审笔录,拟写审理报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整理卷宗是从事法律工作最基本的内容,它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它不仅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同时还要掌握整理的技巧。在整理过程中需要把案件的情况写清楚,这也是一个不能马虎的环节,稍有差错就得重新返工,所以每次填写我都十分认真,填写完成后都会让书记员帮我检查并指出错误。刚开始我也很慌乱,翻过来翻过去,自己都有些乱了,但这是熟能生巧的活,干得多了也就熟练了。在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基本上能够独立的整理卷宗,为书记员减轻了一部分的负担,当然这也极好的训练了我的耐心与毅力。看着一份份卷宗的完成我有了小小的成就感。

  基层法院的案件比较多所以经常有旁听的机会,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案件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了审理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这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民事案件最理想的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双赢同时又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点就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扎实功底,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参加了几次庭审,对于庭审过程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平常只是局限于书本的知识并没有真正触及庭审,即使是模拟开庭也始终不能与真正的庭审相提并论,这让我从抽象的理论真正与实践得到了结合,很受启发。

  做庭审笔录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也是对我的一个考验。庭长为了锻炼我,让我从最简单的做起,记录离婚案件。离婚案件的三要素,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刚上手时很是紧张,害怕跟不上庭审的进度,可是庭长对我很照顾,看我没记完就会等等我,在大家的帮助下我完成了我的第一次庭审笔录,虽然困难点但是还是很欣慰的。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庭后我找到庭长为我指导,我知道了自己的最大的缺点是理论功底欠缺还有就是缺乏锻炼。

  有了这次经验我也敢于挑重担了,开始记录一些交通肇事的案件,对于其中的法言法语我不是很了解,所以只能课下做功课,了解相关的法条,加强自己的理论基础。最让我感到难忘的是庭长让我拟写判决书,刚刚参加的庭审就派上用场了,庭长告诉我写判决书应该注意的事项并给了我几份模板让我参照。前边的都是固定的格式,需要发挥的是: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这是核心和根本,也是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依据,必须谨慎措辞,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写完以后我交给庭长,庭长仔细阅读后给我指出了不足之处,并给我讲了写判决书的精华之处,使我受益良多。

  审理报告也是如此,这次庭长只是给了我一份模板让我自己琢磨,我按照模板依猫画虎地写,有了写判决书的经历再写审理报告不再感觉那么棘手。虽然两者不能全盘套用,但是毕竟有相似之处,对于文字措辞我也有所把握。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写完了审理报告,交给庭长,他说有些进步,这对于我来说是极大地鼓励。拟写判决书、审理报告,其中有些门道是可以被看穿的,既要简练得当又要有理有据,当然这也不是一日之功就能练就的。

  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尚未真正步入社会的学生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做事要先做人。作为一个实习生,我们不仅只是把领导交给我们的事做好,更要有眼力,有积极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有所收获。没人谁会去督促你该怎么样做,只能靠自己在细小的工作上积累经验。无论是跟领导、同事、律师还是当事人接触,都要端正自己的态度,摆清自己的位置。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学会了许多法言法语,结实了许多法官律师老师,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做人的道理。

  在法院不仅能学到专业知识和做人的道理更让我知道了人们的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都说走法律行业是条不归路,但我想中国法律界的春天也即将到来,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前进,相信用不了多久中国的法律界就会有更高水平的发展。

  二、问题与不足当

  然在实习中我也看到了自身存在很多问题,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更加扎实地探索而且还要在实践中不断熟练积累经验。

  由于理论与实际脱节,更多的是需要我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想随着年龄的增长和阅历的增加我会慢慢成熟起来。同样,我也发现了法院存在的问题。

  1. 庭审有些走过场。在旁听中发现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但是法庭却没有适用简易程序,仍然走的是普通程序。如此看来这对于司法资源是一种严重的浪费而且对于当事人也是不利的,因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不同的,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减少一些损失。

  2.久调不决问题严重。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如今法院大力倡导调解优先,于是出现了久调不决的现象,更有的法院还给法官下达调解率,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业绩。所以法官对案件,不愿意判决,愿意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久拖不决。

  3.现有的法官素质仍有欠缺。如今在庭审一线工作的不乏一些退伍军人,他们本身法律素养不高,并非科本出身,对于法律的理解仍旧存在偏差,更多的是凭借经验。那么想更好地驾驭法庭也有一定的困难,当然这对于经济发展后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我们不可否认他们的功绩但是对于他们法律水平的提高仍是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

  4.执行问题仍然很难。在实习期间目睹了许多案子有了判决却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我也咨询了许多法官,与他们交流中我发现这是一个一直存在的问题---执行难。究其原因,并非一方面,有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法官的职业素质当然也有当事人自己法律素养的欠缺。判决书是法官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想要真正让当事人获得实惠就要依靠执行工作,可是执行工作却仍是令人堪忧…

  对于以上问题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

  1.法庭应当严格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来审理案件,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法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法院予以使用。只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才能保证判决的权威性与正确性,才能做到以理服人。

  2.法院应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方针,不能久调不决,取消法院把调解率作为评优指标的一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进行协商,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思,法院主要是起主持和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的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法官队伍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对于法官队伍的建设可以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加强法官的学历教育,提升法官学历层次,组织法官参加各种培训,进行岗位练兵,提高职业技能。

  4.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该建立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如今对于执行人员提出来更高水平的要求,不仅要能吃苦耐劳,更要有智有勇。执行员的选任应当通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同时对执行人员要及时地、不断地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执行难才有希望得以解决。

  成绩与收获在法院的实习使我懂得了许多,作为一个将要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首先要具备最基本的素质---认真。不论是整理卷宗还是写判决书,都是马虎不得的,否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于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在这期间,在庭长和书记员的指导下我能够独立的进行一些工作,如:整理卷宗,记录庭审笔录,拟写判决书等。小活也是能锻炼人的,在整理的过程中也逐渐培养了我的耐心与毅力。

  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才能将案件分析清楚,从而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而非单纯的靠经验。在实习期间,我觉得我的专业知识得到了提升,能力得到了增强,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让我非常有自豪感,也让我体会到了一个庭就是一个家庭,大家互相帮助共同将案件做好。实习生活对我有很大的影响,改变了我很多想法和思维,我想我会受益一生的。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5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

  (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

  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6

  时间总是那么的匆匆,转眼间,我日夜期盼的暑假就要远离我而去了。一想,这个暑假岂不是大学生涯中最后一个开心的暑假。这个暑假本想干一番事业的。但一回到家,那温馨的气氛就不觉得让自己懒惰地享受起来。朋友亲戚的谈风笑语,香喷喷的美味佳肴,还有那既熟悉又温馨的小房间……这些都不尽地让自己懒惰起来。什么英语的挑战计划,古典名著的阅读计划,法条案例的分析计划统统都被抛之脑后,烟消云散。

  还好我对自己比较了解,也颇有自知之明。在学校就拜托爸爸帮我找个实习的单位,拜托了人家到时候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都摆脱人家了,到时候不去多不礼貌啊。

  七月十号下午我准时回到了日夜期盼的家,做了24小时火车的疲惫再加上考试期间的开夜车。回到家一连让我在家睡了好几天。休息了几天之后,我就要像以前一样去看那些疼爱我关心我的长辈。一天去一家,去了还要在那里吃饭玩一下。就这样转眼间就到了17号。令我没想到的是19号就要我去法院实习。就这样匆匆忙忙18号我就北上,幸好到北京时已是下午,要不然我当天就要到法院去报到实习了。谢天谢地还让我休息调整的时间,有些心理准备。可是直到这时我才知道我要去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区级的基层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啊!

  第二天就要去报到了,到了法院的门口就体验到了法院的庄严与雄威。二中院并不是随便谁都能进的,就连这里的工作人员进出入都要出示证件。后来才知道这里站岗的门卫只认证件不认人。你要是没有证件就要到接待处办理手续,并经过严格的检验才能进入。这样进出入的程序繁琐但很有秩序。

  第二天的九点我们就到了,虽然跟人约好是九点半。求人办事总不能让别人等我们。过了不一会熊伟叔叔就从里面出来接我们了。真没想到进去以后还要经办一系列的手续。幸好我带着学校的介绍信,还好办一些。没想到在这里实习还真不容易。首先要找院长,经院长批准同意并签字。找了正院长了,在找副院长,然后还需要看看那个庭里需要实习生,然后再找厅长批准签字。真没想到这还没有完,到了庭里以后再看看那个合议庭里需要实习生,我还比较幸运到了李老师的庭里,李老师就欣然地接受了我。真不知道要是每个庭里都没人接受我怎么办。感谢上帝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座落在丰台区,在丰台区方庄桥路北500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管北京市丰台区、朝阳区 怀柔区、东城西城、通州、宣武等九个区的上诉案件以及主要的重大的一审案件和涉外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有六个民庭、两个刑庭、以及一个行政庭。每个庭里又根据受理案件的件数和性质分为若干合议庭。合议庭又有大有小。例如我实习所在的民六庭就是一个大庭。共有九个合议庭,合议庭根据人员的配置和受理案件的性质又有大有小。我所在的那个合议庭算是大的了,有一个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三个书记员。也许你会奇怪这样的人员配置。因为二中院主要接收二审的上诉案件,而一般情况下二审案件主要是以谈话的方式近行。一个审判员加一个书记员就能搞定。只有重大的二审案件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案件才三个审判员加一个书记员。一般情况下只是一个审判员加一个书记员审理案件。

  由于我实习的时间比较短只有一个月 ,正好又碰上有一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休假,所以在我实习的时间里没有机会参加一审案件的开庭。主要旁听的二审案件,虽然是二审不过还蛮精彩的。这里的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中间十一点半到下午一点是午饭和休息时间,基本都在单位吃。他们吃饭是自助,按指纹。而我们这些实习的就要在小餐厅里自己解决了。

  我实习可以分为三部曲:一办公室篇,二法庭篇,三外出篇。

  一办公室篇。其实在实习的大部分时间如果没有什么案子的话我主要在办公室里呆着。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帮忙打印或修改判决书、起诉状、裁决等法律文书。这对一般人来说可没什么,可对我这个打字文盲来说就没这么简单了。没办法只好尽自己最大努力,牺牲吃饭和休息时间来解决了,再怎么累也要完成任务啊!要不然可不是光自己丢脸的事了。谁让自己平时不多练习呢,这也算教训了。其实也不光打字的问题,还要特别注意不能出差错。什么原告啊、被告啊、法定代表人啊、委托代理人啊、上诉人啊、被上诉人啊等等一点差错都不能出。我真体会到了法律工作的严谨性。就算你碰到多么拗口的句子,你都不能擅自改动,因为那是当事人自己的心声。不瞒您说有的句子真是又长又拗口,也许是我才疏学浅还不太懂法言法语。看来无论怎样都要加倍努力了。

  (二)除了帮忙打字以外就是帮忙跑腿了。去复印盖章。一般一份法律文书除了双方当事人一人一份以外要令外加加十份。这十份是这样分配的,其中有四份要和原审也就是一审案件放到一起退回到原审法院。另外六份就要放入二审的卷宗备案。复印时并不是一份法律文书,往往是好几份一起复印。每个法律文书都要复印十几份,甚至有的要复印二十几份,而且每份多则六七业少也两三业,复印完后还要装订好,我一时傻了眼,浩大的工作量啊!直到跑到二楼(我在十一楼)我才知道我的担心是没必要的。现在是科技时代吗!原来我只需要登记一下,把案号和份数以及书记员的名字登记一下即可。至于复印的事,交给机器就可以了。那间房子大概有五间房子那么大。那机器就有四间房子那么长。原来只需要用电脑操作,机器会自动的按文书的页数给分类装好,我只需要在那登记等几分钟就可以。复印完以后就该去四楼盖章了。法院的章可是不能乱动的,没盖一个章都要交成批表,经检查。一个大大的沉沉的金章拿在手里,很有分量的感觉。盖章既要清楚又要正,不能盖歪。否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这几个字也是歪的,有损法律的权威。为了盖章时简单一些章上有个标记,只要标记朝上,盖出来的章就不会歪。

  (三)在就是在办公室里给当事人打电话了。或者是通知当事人来交诉讼费,或者是通知当事人来领判决,或者是通知当事人来开庭。其实打电话也蛮好玩的,体会一下世间人情。有的当事人会认真的听你的通知并很有礼貌的纪录下来;有的要刨根问底,问问你让他到法院干什么,是开庭还是领判决,后来才知道他们一般要是知道是来领判决他们就不来了,在家等着让法院给寄去。啊,人们!有的更好玩,一听是法院什么也不说干脆就把电话给挂了,省事。任你怎么焦急的在那里打,最后他连接也不接了。最令我不明白的是这些人里竟然有很多是上诉人,你说要是被上诉人的话不接电话不愿来开庭还可以理解。你说上诉人也拒法院之门外,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要不当初还上诉什么呢。

  (四)这项工作是法院最繁重但也是法院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了——整理案卷。这里的每一个案卷多则关系到一个人的命运少也关系到一个人的快乐生活。所以要确保每个案宗都要完整地保护好。案宗的整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按一定的顺序给编排页码,还要把每个表格的内容给准确无误地递给填写好,什么原审的法院名称,案号,案件性质,二审的案号,案件性质,承办人,原审的原告被告,二审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等这些都不能出错。一但出错后果不堪设想。在案宗的整理过程中千万不能因为繁重复杂而马马虎虎掉以轻心。每个案卷改填的表格都要认认真真仔仔细细的填好,按照一定的顺序仔细的编码整理,里面的文书要确定是本案件的,并且要保证文书都以盖章核对。法律文书在盖章确定有效之前都要认真的核对,只有核对无误后才可以发给当事人。在核对是要一个子一个字的核对,别说应该按照应有的格式了,就连一个标点符号也不能有错。在发出后发现有错的就要召回,重新作出。因为这不仅仅是法院的面子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象征着法律的庄严与威信。核对法律文书并也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因为有的法律文书达几十页之多。不过你千万不要烦,此时正是训练你细心和耐心的大好时机。文书的核对,案件的整理这项工作虽然复杂繁重,但却有着深远的意义,无论是对当事人,法院还是法律的进步与发展来讲都是如此。

  二法庭篇。我实习的时间不长又由于是在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在这段时间我主要参加的是与二审上诉有关的开庭工作。初次来这里的人肯定会惊叹,这里的法庭之多。大大小小的法庭加起来共有三十多个呢,这还不包括谈话室。三十几个法庭中有一个大法庭,两个中型的法庭,其余的基本上都是规格不同的小法庭。在法庭的工作大概也分为以下几个:

  一,是开庭审理前的证据上交及其他有关内容。在这段时间里,我遇到过几次开庭前进行质证的情况。在这其中就体现出了不同律师的不同的法律素质。有的律师会把有关证据分门别类的装订好,并且制作一个证据目录简单地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要说明的问题,有必要还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不光这些还准备了一些备份提供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但是有些律师或当事人就没有做这么好了。不是证据庞杂没有条理就是根本就没有准备备份,要不就是证据还没有去调查准备只是知道或向法院说明情况。这样不仅给自己带来麻烦需要再到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那里跑一趟,也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了本可以避免的麻烦拖延了时间降低了效率。

  二,是法庭最精彩的部分,也是最能展现律师实力的时候了。律师的发言不仅仅看得是否流利,而最重要的是看你的发言是否准确到位,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切中了本案的主要问题和关键点。否则你的发言一定会被法官禁止,被法官嘲笑。法官是没有哪个耐心听你东拉西扯的,即便你的口才非常好也是如此。法官只听与本案有关的,并且只听切中本案关键问题的话语。所以去法院,要确保你的话言简意赅,而不是像去演讲一样,滔滔不绝,绘声绘色。其实法官也主要在这一部分中搜集材料,查清本案的真相。在这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官不仅仅需要的是熟练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广泛的社会实践知识和实践经验,而且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洞察力。在听了各方的陈述后,你要分清谁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谁说的那句话是对的,那句话又是错的;谁的话该信谁的话不该信。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官你要知道遇到什么样的人,该说什么样的话,该怎么问,怎样才能得到自己想要得信息;要有明确的洞察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在听完双方的陈述后要把本案的来龙去脉基本清晰,指导双方到底在为什么而争,在争什么,法院怎样判才是合理的。我真的深切地体会到自己的渺小和无知。发现自己离作为一个真正的合格的优秀的法律人的距离还很远很远。一个真正的或者说一个合格的法律人,需要精通的不仅仅是有关法律的问题,也不仅仅需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除此之外还要精通社会学,心理学,历史以及广泛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

  三外出篇。在这实习中的一个月中,我虽有幸只出去了一次,但我还是要提一下,因为这次实在是受益匪浅。我是和一名书记员去朝阳区的一个交警支队那里去调查证据了解有关情况。去调查的这个案子本身没有什么特别的。但我到交警支队那里,听他们谈话了却了解了不少交通事故的案子。我从中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了一般的醉酒驾车除外。最多的受害者就是两类人:一,老年人。二,就是那些外地的进京打工的人。我觉得老年人还可以理解,他们毕竟年纪大了,行动等各方面的动作都比较慢,容易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但是第二类就是“外来进京的打工人员”,他们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受害者就很难让人明白,一般外来进京的打工人员都是年轻力壮的,怎么会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受害者呢?是不是他们对城里的复杂的交通路线和交通规则换不太了解,毕竟北京的交通是在使复杂而繁忙。是不是他们换不太了解违反交通规则而带来的后果,那不仅仅是会被交警罚款的问题,而是自己的生命健康问题。如果是由于这个问题的话,那么应该由谁来给他们填补这个常识的空缺呢?谁应该来承担这个责任?这又是谁的职责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经济条件比较好并且也买了保险的话,那受害者还可以得到些赔偿;但如果对方也是打工的本来经济条件就很差而且也没有给汽车买保险,那受害者就比较惨了,只能自认倒霉。因为这样即使最后到了法院胜诉了也没有办法执行,对方根本就没有什么可执行的财产。我们能做的只有同情。

  在这实习期间虽然有些辛苦,但我过的还是非常愉快的。认识了很多很好的朋友,和他们一起分享他们的故事,分享他们的欢乐和烦恼,分享他们的体会和经历。而且对法院的工作有了一些了解虽然谈不上深入。对律师工作也有了一些了解,知道什么样的律师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更重要的是在这中,自己有了很多体会和感悟:知道自己有哪些不足,欠缺那方面的知识,该往哪方面努力,该怎样准备自己的未来。

  我很感谢这次实习,感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能给我这样的一次难得的机会,感谢民六庭里的那些法官叔叔和书记员姐姐,感谢他们这些天来对我的照顾和鼓励。我真的感谢这次实习的经历,它是我在人生旅途中还没正式踏入社会前的一笔难得的社会财富。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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