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篇1
债务人(甲方):
住所: 手机:
电话: 身份证号:
保证人(乙方):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甲乙双方就甲方 借款,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天/月),乙方为甲方的借款向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一事,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个人借款。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务数额:借款本金(大写) 。
第三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
第六条 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费用数额及收取:
第七条 担保费用:乙方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证实行有偿性,由甲方向乙方缴纳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费和人民币(大写) 的评审费。
第八条 担保费用的收取:甲方在双方签订本担保服务合同时一次性足额交纳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九条 出借人与甲方变更借款合同的内容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补交担保费或评审费。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出借人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出借人允许甲方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增加借款金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5、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6、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导致增加乙方的保证责任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甲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有如下权利:
1、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
2、要求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
3、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4、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
5、对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提出检举、诉讼的权利;
6、对自己的合同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需承担如下义务:
1、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地提供各种证件、文件、资料等;
2、担保期间允许乙方对甲方的资金状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收入状况)等进行监督;
3、接受乙方派遣人员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4、机房不得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甲方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权利设置抵押、质押、权利质押担保时,将先行通知乙方;
5、甲方承诺当发生如下时间时将及时通知乙方;
A、在本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B、甲方经验出现困难或财政状况发生恶化;
C、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D、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E、甲方在向其他个人或银行申请借款或增加其他债务前,应书面通知乙方;
F、甲方的经营地址、住所地址、通信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工本费、质押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收。
甲方的声明:
第十三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充分授权;
3、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报表和凭证等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A、与甲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C、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权利质押、担保;
D、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E、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物状况和偿款能力的情况。
5、乙方代偿后即取得对甲方的追偿权、乙方享有对《借款合同》项下、本合同
项下抵押物、质押物、权利质押物的处分权。
6、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下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媒介)之一通知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A、网站; B、报纸;C、广播电视 D、家庭电话、手机;F、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F、所在社区公告栏; G、特快专递; H、传真;I、挂号乙方信;J、电报。
乙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有如下权利:
1、行使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
2、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
3、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请求权的权利;
4、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
5、适当收取甲方的代理报酬;
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担保费和(或)评审费,乙方有不为甲方提出担保的权利;乙方所收取的担保费和(或)评审费不予退还;
7、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的出借人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前,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甲方的义务或甲方的声明等任何内容的,乙方有不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权利,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8、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乙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有如下义务:
1、在甲方不违反本合同约定是,及时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证;
2、代理甲方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公证事宜;
3、代理甲方办理抵押物登记事宜;
4、代理甲方办理押物转移事宜;
5、代理甲方办理权利质押登记事宜;
6、代理甲方与出借人协调尽快放款;
7、本合同终止后,在甲方无违反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时,尽快返回还甲方的保证金。
特别约定:
第十六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元的保证金,此保证金用于担保甲方遵守《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
1、如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致使出借人向乙方主张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留该保证金用于冲抵甲方代垫费用及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留该保证金用于冲抵甲方代垫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应一致不间断地保证该保证金数额的完整性。无论任何原因出现该保证金数额减少时,甲方应在3日内予以补齐;
4、甲方为违反《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借款本息全部归还后,乙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给甲方。
第十七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乙方处理甲方或其他第三者抵押物的,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抵押物价值10%的处理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质押给借款人或乙方的质押物为机动车辆的,必须不间断地按时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第十九条 乙方咱找本合同履行了担保责任(全部或部分)后,即取得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承认乙方的此项追偿权。
第二十条 甲方应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2日内偿还乙方代为履行的各项费用。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房为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2日内偿还乙方代为履行的各项费用及违约金,每迟一天承担履行担保责任数额 1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机房违反《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借款总额 10 %的违约定金,该违约金数额不是哦啊与保证金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欠缺保证金为按时予以补齐的,没迟延一天,须承担欠缺保证金数额 1 %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按时偿还出借人的借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除按合同约定赔偿乙方的损失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偿但保证责任数额 10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如因甲方违约引起诉讼,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除。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另行补正。新补正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甲方字啊本合同中的住所即为机房的通讯地址,乙方的通知等文件向该地址一经发出就视为甲方收到。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与诶的那个的条款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的特别声明:
1、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资源委托乙方(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对抵押房屋(位置: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乙方受托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时,有权将抵押房屋入户门打开,并将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搬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由此产生的开门费用及仓储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有权从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发出的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存放通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支付欠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仓储费用后,将该物品、设备、设施取回。否则,乙方有权对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再次委托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如上各种费用。
甲方在乙方受托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时,同时授权乙方可代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签署后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尽在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2、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将质押车辆(车牌号: )开至、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保存(仓储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也须将质押车辆的钥匙、行驶证、保险卡凭证等交付乙方。甲方在乙方发出质押车辆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内,将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偿还未到期借款本息),车辆仓储费用及其它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予以偿还完毕。
甲方在乙方发出质押车辆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内未能将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偿还未到期借款本息),车辆仓储费用及其他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予以偿还完毕的.,乙方有权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将质押车辆委托拍卖或直接变卖。
同意该条款的内容
3、如甲方为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对(抵/押)押物( )委托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它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同意该条款的内容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住所: 资产管理部(签字):
债务人: 大厅主管(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 期 金 额 利 率 用 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担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担保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3
担保合同(供借款保证用)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 签订的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人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货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4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
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
鉴于乙方与丙方就_____项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_____号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
第二条:保证范围及方式
甲方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_____(大写),币种_____。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过_____元。
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应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日,即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3、乙方未提供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六条: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果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还需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5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
二、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
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公司所有之资金、财产先予偿还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
四、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五、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还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七、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末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额的_____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6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 篇7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担保合同为从合同。这意味着其产生、效力及其终止都从属于担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责任也具有补偿性与顺序性。主合同履行完毕,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终止;只有当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碍,担保合同才补充履行。
其次,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担保无效,不产生担保责任,但并不是不产生其他任何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在理论上对此已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面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以有例外,但此例外规定,仅仅由法律做出规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无权做出规定。
一般情况下,要是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但对此,法律作出例外规定的话,则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该例外规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不能是其他文件作出。
担保合同 篇8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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