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 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第五,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 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和甲方一块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保证方:(签字)
地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担保合同 篇4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自签定确认书时成立。
虽然《担保法》明文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在担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证人履行了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了担保物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并交付了质押物归债权人占有等),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担保合同成立。
至于担保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从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只对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 篇5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九条 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出借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6
甲方: (个人身份证号码: )
乙方: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投资理财的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投资理财说明
在乙方对甲方资金承诺保本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将甲方的全权委托资金在期货市场投资运作,所得收益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理财服务。
1.投资标的:国内期货品种。
2.特 征:风险有限,收益无限。
3.投资条件:投资者为企业与个人,投资金额大于 10 万元人民币。
4.帐户封闭期: 壹 年。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取得投资收益。
2.不承担帐户亏损。
3.了解乙方管理帐户的状况。
4.甲方的操作建议仅为参考。
5.考察帐户交易状况,制止违规行为;但不得在交易时间内打开交易帐户,以免影响乙方的操盘。
6.在合作期内,甲方帐户的资金不得出金。否则,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7.因甲方违约造成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
1.秉承专业、敬业的原则,运用帐户资金进行投资运作。
2.了解帐户资金(出入金)的变动情况。
3.定期向甲方提供帐户的月报表。
4.接受甲方的监督。
5.按照规定取得绩效收益。
6.承担帐户亏损的风险。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合同具体执行规定
(一)甲方于20xx 年 月 日在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设投资帐户,帐号为 ,交易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现委托于乙方投资运作。
(二)委托期限 年,自20xx 年 月 日起至20xx 年 月 日止。
(三)委托期内,交易产生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结算期:半年或壹年。
(五)帐户结算:
1.帐户盈亏=期末总金额(期末余额+期末市值)-期初总金额(期初余额+期初市值+/-出入金)。
2.帐户收益率=帐户盈亏/投资总额*100%。
3.投资总额为期初交易保证金金额。
(六)帐户收益分配:
1.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
2.当该帐户在结算期结束后有盈利,盈利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4:6的比例分配。
(七)乙方违法行为导致投资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如果甲方没有履行合同,由此造成投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2.合同规定的委托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壹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如果一方想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5天通知对方。
第七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该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应条款处理。投资理财协议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2.本合同在南京签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地方仲裁委员会调解,或由地方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7
出质人(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与(下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合同》(附件1,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约定由债权人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与甲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为:),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附件3,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下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3、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不能及时清偿,乙方需按《担保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偿。为担保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甲方清偿债务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因行使追偿权及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质物保管费用。
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享有的各项债权或权益统称为乙方债权。
二、质押股权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2、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项下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须解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债权实现的担保。
3、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承诺
甲方就以下事项向乙方进行承诺:
1、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并对质押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禁止转让或设立担保的情形;
3、甲方已完成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全部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
4、甲方未在质押股权上为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信,就质押股权所提供的一切文件、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转让、另行出质或设立其他担保);
7、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股权质押事项,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已通过相关审批(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四、质押登记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股权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五、质权实现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行使质权:
1、乙方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向乙方偿付因代偿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相关权利未能按合同约定实现;
3、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4、甲方出现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5、非因乙方原因,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欲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再行出质、设立其他担保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处分;
7、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六、质权实现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几种以实现质权:
1、与甲方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受偿。
2、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甲乙双方对质押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质权实现发生在乙方为甲方代偿前,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提存,继续担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七、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质权实现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乙方指定的甲方归还代偿资金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3、乙方依《委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乙方债权全部受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甲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乙方全部债权的,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偿。
八、特别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经乙方同意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当就转让或处置所得价款向乙方清偿债务或提存。
2、质押期间,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决定接受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权决定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乙方有权转让其依法对甲方所拥有的债权,转让不需经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债权转让后,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权一并转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4、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以质押股权对于上述合同无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即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3)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担保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
(5)因甲方过错,出现其他情形,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应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损失。乙方并有权立即行使质权,并就质权实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提存。
十、质权消灭
本合同所设质权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消灭:
1、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
2、第三方代甲方清偿全部债务以消灭质权;
3、质押股权依法被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实现质权;
4、乙方书面同意放弃质权。
前述款1、2、4情形出现导致质权消灭的,乙方应于质权消灭后配合甲方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查勘、鉴定、保管、提存、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公证或登记,增加相应份数。
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委托担保合同》;附件3、《担保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附件中的相关内容。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有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__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务情况
主债权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债权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债权质量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债权履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据。
第二条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同等价值的货物,直至出现合同约定的留置权消灭的情形为止。
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
第三条留置通知
债权人留置标的物的,应当在_______日内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在______日内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对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及留置权期限作出约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处置留置物,无需再行通知债务人留置期限。
第四条留置物的处置
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债务。若在规定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处置留置物。
债权人处置留置物的办法为:___________
(1)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
(2)拍卖;
(3)变卖。
第五条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
(1)主债务及利息;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造成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3)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4)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六条留置物处置价款
处置留置物所得价款超过留置担保责任范围的,债权人应在扣除全部债务后,将剩余费用于________日内退还债务人;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应于________日内偿还剩余债务。
第七条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1、主合同期限届满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因主合同已合法占有的标的物;
2、留置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处置留置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债权人留置标的物的,对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因债权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由债权人赔偿因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1、债务人应当认真、全面的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
2、债权人处置留置物时,债务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设置障碍;
3、留置物处置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对超出部分仍负有清偿责任;
4、因债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享有请求债权人就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留置权的消灭
1、债务人于留置期限内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
2、债务人就主合同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3、债权人已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做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后按捺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
担保合同 篇9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二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从权利和孳息。
第三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借款人 公章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负责人 签章
住 所_______住 所_______
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
担保合同 篇10
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2、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3、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4、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任何处置。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____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所有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本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待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同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评估价值
所有权权属
使用权权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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