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篇1
编号: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项之约定,双方于 x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终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 月发给,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xx年x月x日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劳动合同 篇2
第一项必备条款设计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依据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与条款设计
在新法模式下,劳动合同期限选择是否科学、合理,对于企业影响很大。比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出现,用人单位无法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则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再如,如果企业与所有员工都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如何合理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⑴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⑵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⑶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⑷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
1、 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原则
2、 三种劳动合同合理配置原则
3、 长期、中期、短期劳动合同并用原则
三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应考虑的因素
1、 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2、 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因素
3、 劳动者的性别因素
4、 劳动者的身体因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设计
一工作内容条款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这些内容要求规定地明确、具体,以便于遵照执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条款应当将工作和岗位尽量明确,做到定岗定位。企业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往往有这样一句“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这种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这样的条款实际上等于赋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无限的权利,有失公平。
二工作地点条款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工作地点需要精确的范围要视公司的性质。对于跨国公司可能要精确到国家或地区;对于一般公司而言需要精确范围到省市即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设计
一工作时间条款
1、标准工时制度:每周40小时计算
2、时工时制度:按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⑵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⑶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按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⑵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业;⑶其他适合被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使双方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大增。
二休息休假条款
1、带薪休假
⑴法定节假日
⑵带薪年假
⑶探亲假
⑷婚丧假
2、其他假期
⑴事假。
⑵病假。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依然是,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8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
3、女职工特殊假期
⑴产前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⑵产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0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⑶哺乳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⑷流产假: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0条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四、劳动报酬条款设计
对于劳动报酬的工资部分,各地都有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进行劳动报酬条款设计时,劳动合同中应当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等事项。
五、社会保险条款设计
依照国家规定,每个职工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还应享受生育保险。这五项保险就是平常据说的的社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都是法定的,且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等均有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因此,就这一条款而言,企业在进行条款设计时可发挥的余地很小。在进行条款设计时一语带过即可。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设计
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劳资双方可发挥的余地很小,只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笼统和原则性的规定。
实例条款参考: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
6.1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6.2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照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3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6.4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二项约定条款设计
一、试用期条款条款设计
1、试用期要与合同期挂钩
附:劳动合同期限与相应试用期期限对照表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新规定意味着,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被视作正式合同。这就是说,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该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被录用的人员放弃试用的权利。
4、 试用期工资有了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说明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试用期不得单方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二、服务期的新规定与条款设计
1、设定服务期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服务期的条件包括:⑴培训费用必须是专项的;⑵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
2、服务期的期限
期限长短没有法律规定,具体的服务期限要根据企业为员工培训的时间长短、费用多寡来确定。如果两者相对比显失公平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3、违约金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 对服务期条款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不一致问题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为避免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时,首先要注意培训协议中最低服务年限要尽可能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时间一致,应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培训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里作相应的文字说明,如:“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到期届满之日止。”这样也可以预防纠纷的发生。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及条款设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新规定,设计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前提条件: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
2、义务主体: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必须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员工:⑴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⑵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⑶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⑷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⑸秘书人员;⑹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的。
3、竞业限制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竞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5、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要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公式。劳动合同法没有约定,可以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约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6、违约责任:企业在设计这一条款时一定不要忘记违约责任的约定。因为一旦劳动者违约,即使企业没有损失,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支持违约金,如果劳动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话,企业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劳动者违约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话,企业无法主张赔偿,即便造成损害,也要证明损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赔偿。
四、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与条款设计
1、可设定违约金的情形有了明确的规定:⑴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2、违约金的支付标准:⑴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作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
五、补充保险条款设计
一补充养老保险;二补充医疗保险。这二者都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执行。
六、合同变更、解除、续订条款
我们将进行专题介绍。
七、合同的生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地址:____市马尾江滨东大道XX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 学历 户籍 家庭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
三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从
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安排一次提前转正考试,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者给予提前转正。
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经常工作地点为:____市马尾江滨东大道XX。乙方应服从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的临时派遣。
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生产需要,派遣乙方到经常工作地点之外的下属营业机构或分公司工作,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
三、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部门)(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要求,自觉地进行工作,按时完成规定或分配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及奖惩记录,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第六条
休息休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____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六、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薪酬制度,确定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甲方每月15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
按现行核准薪资,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税前
按现行核准薪资。
第九条
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结果、奖罚记录和当地生活物价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劳动技能、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以及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经考核自行确定乙方奖金。
第十一条
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甲方本公司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
十、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试用期届满时乙方须通过甲方的理论和实操考核,考核成绩作为乙方被录用的条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考核成绩:理论和实操均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
叁
天内办理完工作交接。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用人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及将来增加或更新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十一、送达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按原通讯地址寄出材料即视为送达。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日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受聘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种养殖一体化生产劳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周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报酬
1.甲方按___支付乙方工资,为______元/___人民币。
2.甲方不需要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3.乙方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第三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安排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工作时间
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工作和休息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乙方请病假事假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内,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病假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或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六条 生病及事故责任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工负伤的,医疗及相关费用自理,医疗期内不能继续工作的,甲方不支付劳务费,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周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一周通知受聘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先申请仲裁,如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 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劳动合同 篇5
(存入档案)
编号:
用工单位(甲方盖章):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
(存入个人档案)
(此联由乙方签收或其他签收形式证
明收到后装入职工档案)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
同志:
甲方 于 年 月 日与你(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
乙方签收: 拒不签收原因:送达人签名: 送达人身份: 送达人身份证号: 送达证明人或单位签名(盖章):送达证明人身份: 送达证明人身份证号: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因: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抄送:仲裁办、保险局、就业局、医保局
甲方 于年 月 日与乙方 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因 原因,根据 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劳动行政 甲方(签章) 部门盖章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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