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政投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单独出资设立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郑州市经三路27号财政厅西配楼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产业集聚区、农民工培训基地等城乡建设开发项目;对土地整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进行投资并进行投资管理;筹集融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金全部由资产管理中心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总额为1亿元,由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于2011年5月19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资产管理中心行使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2人由资产管理中心委派, 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资产管理中心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3名由资产管理中心委派,2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私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私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与本公司以外的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
(五)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长按照公司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第二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说明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财务报告应及时报送出资人。
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依法设立会计账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破产、清算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宣告解散:
出资人认为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关闭的;
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出资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报出资人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章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修改,报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资产管理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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