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库支付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一)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按照《预算法》和《会计法》的要求办理支付事项。对违反规定的会计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认真审核各种支付凭证,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用途办理款项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四)自觉按财务制度办事,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刁难报帐单位,或与报帐单位串通作弊。
(五)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修养;遵守劳动纪律,廉洁自律;文明办公,团结协作,提高效率,自觉维护单位形象。
国库支付中心日常工作制度
一、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二、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须书面请假并经中心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要经主管局长批准。
三、对外来办事人员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按章办事,耐心解答。
四、及时、快速、准确地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无故拖延或刁难。
五、严禁向报帐单位索要财物或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报帐单位宴请。
六、当日业务当天必须处理完毕并对帐无误后方可下班,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七、妥善保管财务资料,跨月资料及时整理装订,跨年度会计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
国库支付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行为规范:工作尽职尽心,服务周到耐心。办事处以公心,办理业务细心。
形象规范:着装得体大方,仪态稳重端庄。面带微笑服务,自珍自爱自强。语言规范:提倡普通话语,讲话礼貌文明,表述清晰准确,音量高低适中。环境规范:桌面干净整齐,物件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杂物及时处理。质量规范:执行规章制度,支付认真严肃。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处理事务。监督规范:廉洁自律谨慎,虚心接受监督。意见随时听取,问题及时回复。
扩展阅读:
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县财政局工作规则》,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高举**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全面履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职能,努力促进财政资金科学支付,全面推进财政支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工作准则:以保障财政资金高效、安全支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监督,强化服务举措,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主任、副主任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副主任要及时向主任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主任参加局里会议后要及时向副主任通报会议精神。
第六条中心各岗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办理日常业务,落实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中心工作人员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具体业务或领导交办的'专项任务,应服从领导,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工作。
第八条实行AB岗工作制度。中心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即在工作日内,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A岗责任人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在时,由B岗责任人自动顶岗,代行处理业务,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岗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第九条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中心各相关岗位间对应共同完成的工作,应加强沟通协调,要积极主动参予配合。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条中心按照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原则分别设立相应工作岗位,将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细化,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原则,及时清理完善相关制度,以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管理,促进业务规范,提高工作质量,树立中心形象。
第十二条加强印章管理。中心公章、财务专用章及相关印鉴章分别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全套印章。印章管理遵循“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印章保管人在岗时,不得转由他人保管、使用,印章保管人不在岗时,须对印章进行交接,不得使全套印章同在一人手中管理。使用中心公章,须经中心副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中心各部室要妥善保管好重要凭证和资料。资金会计使用的支票、银行汇款凭证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应由专人购买、领取和保管,并按凭证种类、号码分别进行登记。使用时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作废票据应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统管会计要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不得遗失损毁。系统管理员要定时备份数据库账套数据,并妥善保存,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十四条强化内部考核。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位工作人员从工作纪律、文明服务、业务规范、勤政廉政、群众评议、其他事项等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在年终进行总评。通过考核做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中心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中心要主动听取预算单位及局内相关股室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支付中心必须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予以汇报。第十七条中心要重视预算单位来信来访工作,对预算单位的来信、来电、来人、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要认真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开展内部互审,加强内部监督。
第五章廉政建设
第一九条中心主任、副主任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理财。做到勤政廉政,讲究职业道德,不接受统管单位宴请;不参加统管单位安排的公款消费娱乐活动;不收受统管单位礼金礼品;不以职权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提倡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守社会道德,抵制社会丑恶现象,切实筑起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二条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充分发挥中心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作用。
第六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工作程序办理公务,正常工作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如遇特殊情况越级请示的,事后要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领导交办的工作,承办人要抓紧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工作要提前向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及紧急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六条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1、重要事项包括,预算单位特殊事项的支付申请;支付软件、数据库内容的修改;对外报送的材料和发布信息;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其他重要事项。2、涉及重要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副主任汇报,副主任不能办理的再呈报主任审定办理。
第七章作风纪律
第二十七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坚决执行县财政局和中心的各项工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中心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县财政局及中心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加强效能建设,严格遵守上下班签到签退、临时离岗登记、请销假、服务承诺制及限时办结制等局机关及中心内部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财政系统“五项禁令”,严格遵守财政系统文明办公“五要五不”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十条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按时参加局机关及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十一条加强调查研究,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经常深入预算单位,考察调研,了解实情,发现问题,研究探索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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