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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范文参考

时间:2023-08-20 19:30:07 文/李盛老师 公文学文网www.xuewenya.com

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范文参考

  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为*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本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

  四、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力劳动和军事训练。

  五、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关心集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八、听从国家召唤,服从国家分配。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开放,有艰苦奋斗精神,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的*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吸烟,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

  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

  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

  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

  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美德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

  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

  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

  内强素质,外强形象,争做文明先锋

  常州广播电视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的文明学校,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学生违纪的行为,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分为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行为且尚未触犯《刑法》者,视违法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扰乱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上课期间进行打牌、下棋等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损坏教学用具(包括门、窗、桌、椅、视听器材等),往墙上拍球、踏脚印、涂划者,除赔偿、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使用禁用电器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除没收使用电器、赔偿、罚款外,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起哄、怪叫、摔瓶子等物品,砸坏公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移动或损坏消防器材,故意损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参与收看或买卖淫秽书画、音像等刊物品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作案200元以下,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动手打人,造成他人伤害的,除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12课时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达20课时者,取消本学期考试资格;累计达60课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凡缺少作业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实习报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学生在考试中凡有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做零分处理,不准参加补考,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

  2、受处分后重犯者。

  3、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系部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提出评议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消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留校察看为期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或市校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或延长查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开始执行。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础文明行为规范

  1、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校园内外公共场所的规定。

  2、认真学习,上课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自修时间认真看书。

  3、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

  4、上课前由班长喊起立,待老师示意后坐下。

  5、主动参加班、系、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为争取文明班级做出贡献。

  6、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废纸、瓜皮果壳,爱护花草树木。不乱攀乱折。

  7、爱护公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在教室墙壁、课桌上乱涂乱画。保持教室门窗、地面、墙壁清洁。不乱弄电教设备。

  8、不穿拖鞋、背心、短内裤进入教室等公共场所。

  9、不在教学楼、宿舍区等公共场所打闹起哄,大声喧哗。

  10、与异性交往言行适度,公共场所男女不勾肩搭背、搂抱。

  11、不传播、复制、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

  12、注意心理卫生,保持身心健康,合理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不做有损于他人的事。

  13、认真参加体育锻炼及竞赛活动,上好体育课不无顾缺席。

  14、尊重师长,广泛团结同学,待人热情、礼貌。破除狭隘地域观念,提倡讲普通话。

  1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勤工助学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不得经商。

  16、出入校宿舍区,佩带校徽,遵守学校门卫制度,进出宿舍区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主动配合和服从管理。

  17、不在楼内烧纸、打球、酗酒、点蜡烛照明、打麻将。

  18、自觉文明就餐,依次排队购买饭菜,不插队、捎带。尊重食堂职工劳动。节约水电,不浪费粮食。

  19、宿舍内不私拉电线,装床头灯,使用违章电器、烧火油炉。不在宿舍内烧煮食物。

  20、积极参加打扫并保持寝室卫生,宿舍环境布置高雅、和谐,为争创“星级宿舍”而积极努力。

  21、不在公共场所吸烟,教学区内禁止游动吸烟。

  22、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爱护绿化。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地点。不乱张贴海报。

  学生请假制度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学习或需提前离校,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2、请病假应有病历卡验证,并有医院医生出具请假证明,事后补办病假手续的,应将病假条和病历卡同时呈验。

  3、病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班主任签注意见报系备案。

  4、请事假应由父母写请假条,经班主任批准后方可实行。由父母之一的电话请假,事后应补假条。

  5、寄宿生节假日要求回家需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假满后应及时返校上课。

  6、寄宿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夜自修,或因故不能在校寄宿,应事先向班主任或值班教师请假。

  7、学生有事需提前离校,应由班主任批准,凭出门证离开学校。

  宿舍管理条例

  1、按学工处所分宿舍的房间号、床位号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2、宿舍日常管理实行舍长负责制。舍长全面负责公共财产的管理、清洁工具的领用、值日人员的安排,并督促本室成员自觉遵守《条例》,如有情况向生活老师汇报。

  3、在规定上课(含自习课)的时间内学生严禁进入宿舍,因病需休息的同学,必须有医务室开具的证明,经班主任老师批准。

  4、学校组织的早锻炼、晚自修,均需点名,不得缺席,如有事有病,需办好请假手续。

  5、宿舍内一切用品的摆放,要按照学校统一的规范,不得擅自搬动移位,更不准将教室或公共场所的桌椅私自搬进宿舍。

  6、宿舍值日人员表,床号姓名对照表、文明公约,统一张贴,统一填写,统一上墙,不得擅自乱贴。

  7、各宿舍要根据专业特点,自行设计,美化宿舍环境。要做到思想性、专业性、知识性、艺术性相统一,不准贴挂不健康的图画,不准听不健康的音乐,不准传阅不健康的图书。

  8、衣物要叠放整齐,不准在室内或走廊上洗脸、洗衣、刷牙等,垃圾要及时清理。

  9、提倡文明休息,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大声喧哗、起哄及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酗酒、吸烟、打牌或赌博。

  10、 不开无人灯,自来水随用随关。

  11、 宿舍大楼内严禁打球、张贴、涂写、刻字、乱钉钉子等。

  12、 注意安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火油炉、酒精炉、蜡烛、电热毯、热得快等,严禁私自按电源,严禁爬墙翻窗进宿舍。就寝要关门。

  13、 学生家长来访需要住宿,需办理好住宿登记手续,由学工处安排。禁止擅自留客住宿。

  14、 尊重生活指导老师,自觉服从教育,不得谩骂、作弄。

  15、 学生校外亲友来校,应在门卫会客。

  16、 按时就寝,未经允许学生不得在外住宿。若有夜不归宿者,舍长就于当天夜间10时前向生活指导老师报告。

  17、 严禁男生到女生宿舍和女生到男生宿舍。

  18、 个人贵重物品上锁保管(如钱、手表等),不得随便乱放(如有遗失自己负责)。

  19、 自行车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得擅自停在宿舍大楼内。

  20、 “文明宿舍”是文明班级评选的重要条件:“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如是住宿生,必须是“文明宿舍”成员。

  以上条例如有违反,将按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到行政纪律处分。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省教委有关规定和广播电视大学远距离教学的特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重新修订《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注册后,由教学班填写《教学班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上报。县、市电大审核后留一份,一份由市电大汇总报省校。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市校报省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在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到校报到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市校应将上学期学生人数变动情况填写“学生变动情况名册》报省校备案。

  第六条

  在籍学生由市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录取通知书》、《报名鉴定表》、《政审表》、《体检表》、《学籍卡》、《奖惩决定》、《学年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

  第七条

  学籍档案应由市校指定专人保管,学生转学时,档案材料应通过组织转至学生的接收学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应将其学籍档案转至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学籍卡一式三份,一份随档案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另有二份由省、市校留存,并逐步采用计算机软盘管理。

  第八条

  凡是取得电大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它院校。因特殊原因,经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和市电大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干报考研究生和接受科研单位的招聘,不再继续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二、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遵守国家法纪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评定。

  第十条

  学业管理,实现学年学分制的办法,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采取按学期进行课程考试(考查)的办法,考核一般用百分制学习成绩,六十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凡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含有关课程实践环节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跨学期的课程,需整门课程成绩全部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成绩记载方法,按学期采用百分制记录,学期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课程实践环节按合格、不合格记载;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记载;技能操作考核按等级制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前,若已取得我校大专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某门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关于取得学籍后所修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且属同一科类,则该门课程可予免修(自考课程免修门数限五门以内)。免修手续由市电大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随以后年级同专业或同类同课程重修重考(跨学期课程可分学期重修重考)。

  第十五条

  对某些专业因教学计划的调整,下一年级不再继续开设的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按省校有关课程和学分替代的规定参加重修重考。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报告和平时作业,凡缺交实验、实习报告或一学期中缺交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在补考前按要求补足的,方可参加期末补考。

  第十七条

  电大学生因出差原因需要在外地电大(分校或工作站以上)借考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市校批准同意,并开出借考证明。试卷由接受借考的电大评阅后,密封寄至学生就读学校。接受外地电大学生借考市校,应对其有关证件(借考证明、学生证、工作证等)认真审校,确认无误后方准予借考。试卷评阅后,将考试成绩记录备案,试卷密封后寄往学生原就读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操行评定分为学年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两种。1、学年操行评定,按学年在暑假前由学生个人写出书面小结,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以及遵纪守法和参加学校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再由班主任写出书面评语。2、毕业鉴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在小组交流评议的基础上,再由毕业鉴定指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鉴定。

  三、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予转专业,若确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特殊情况要求转专业者,应由本人在入学后的一学期之内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由市电大签署意见,经省校审核后报省教委备案,原则上不得跨科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可予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由市电大批准,并报省校备案,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时如无相同专业进行学习,则应转入同一类相近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否则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需要转学时,按下列程序办理:1、属本省电大系统内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的市电大双方同意,报省校备案。2、跨省转学,外省学生转入我校,须凭转出学校省级电大转学证明及学生录取名册的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经转入市电大同意后报省校、省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委批准,本省学生需跨省转学者,须经市电大同意后报省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委批准,本省学生需跨省转学者,须经市电大签署意见后到省校办理转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中,普专班及成人脱产班学生累计旷课60学时、成人业余班学生一学期中累计旷课50课时者;

  2、留校查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者;

  3、休学期满后,本人不办理复学申请,或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严重的传染病或遭受意外伤残不能正常学习者;

  5、本人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者(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家长同意和市校批准)学生退学由市电大批报省校备案,并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只发给单科合格证书,退学学生由市电大发给“退学证明书”并同时给学生单位或家长寄发“退学通知书”。

  四、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守则,新生入学后,应安排一定时间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应严格按省校《关于考试工作管理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两次以上舞弊者取消其学籍,令其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班组织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如因病、因公和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达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办学单位批准。请假课时数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无故超假,擅自不到校上课或不参加班级活动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以内,旷课累计十二学时以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教学班应将学生考勤情况定期报上一级电大,并通知学生单位或家长。

  五、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表彰先进、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县、市电大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给予单项鼓励,各市、县电大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并在应届毕业班中按在学籍学生数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省校推荐连续二次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名单,由省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有旷课现象或在考试中有过舞弊行为以及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评比“三好学生”或“单项鼓励”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如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审批程序:对违纪学生给予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市电大审批,并报省校备案;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市电大签署意见后报省校批准。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过一段时间(半年以上)考验,应视其认识态度悔改表现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单位或家长,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处分学生的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六、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在籍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规定的毕业的总学分,操行评定合格,由教学班报县、市电大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委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实行学分制前,对未能按期毕业的在籍学生,已合格课程办理结业证书,自取得正式学籍之年起,八年内达到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已达到毕业总学分,但因犯有严重错误,在最后一学期受到学校记过或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者,应暂缓办理毕业证书(暂缓期为三个月至一年),须待其对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后,由市电大签署意见报省校补办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严格按录取专业的教学计划、学制及学习形式进行审核,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学制及学习形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毕业(结业)证书遗失后一律不予补发、毕业证书遗失可按有关手续报省校办理毕业证明书。

  七、附则

  各市电大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考勤制度等。

  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我校过去所发下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不再使用。

  在本《实施办法》中若有下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则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本《实施办法》由省电大附则解释。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大专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我校五年制大专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籍,方能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的处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统一招生规定,经省市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各市、县电大及教学班应按录取新生名册顺序和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规定的地区、专业数字代码编排学号、填写有关表格。各市电大要根据录取新生名册认真审核,于入学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到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并领取学生学籍卡。新生注册有关表格均由市电大盖章。

  第六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各市、县电大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我校学籍。复查结束后,各市电大于每年11月底前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按教学班填报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一式两份)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电大统一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备案。

  第七条

  经复查发现在政治、文化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明确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籍所在地。

  第八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报省电大备案,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期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各市电大应及时将取消入学或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电大备案,并由省电大报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注册在籍的学生,由各市、县电大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入学报名表、体检表)、学籍卡、实习实训情况登记表、在学期间的学年操行评定及其专项奖惩记录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市、县电大管理。学生转学、毕业时,学籍档案随转。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业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办法,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即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其考核成绩应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为3-5门。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方式。

  第十四条

  学生所进行的实践课,包括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按省校的有关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其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方式。

  第十五条

  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其中考试成绩占15%,平时测验和平时作业的成绩占15%)。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成绩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在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在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各教学班在每学期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前,要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须所在学校签署意见。

  第四章 课程的重修、补考、缓考和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补考、重修原则上不折算平时成绩。经批准的缓考可视为正常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所缺课程按课程的管辖由各级电大教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重修或补考。

  第二十条

  一学期中旷缺课时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或作业、实习实验报告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与现修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的,经学生本人提出免修、免考申请,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由市电大审核省电大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市电大审核省电大批准,相应的实践课可以免修、免考,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市电大批准省电大备案,可减少考察项目或免考。

  第五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有两门考察不及格,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有五门课程(含五门、体育课除外)及以上不及格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对应届毕业生,各市电大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累计有三门课程(体育课除外)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一般不转学。如确有原因需转学,经同类型转出、转入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市电大签注意见报省电大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市电大鉴注意见报省电大批准,允许转到本校或其他学校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市电大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停学。经本人申请,市电大批准,可保留学籍。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停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可予以停学。

  第三十九条

  停学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3、 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市电大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省电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2、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3、在校学习期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6、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肆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五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 。,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又屡教不改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县电大批准,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市电大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市电大签署意见后,报省电大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按上述权限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教务档案。

  第五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修满规定的毕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并由市电大负责审核,省电大负责审批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证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升学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八条

  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于每年暑假期间办理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三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补满最低毕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六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按有关手续由省电大发给由省级教育行政不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

  二、 评选条件:

  (一) 评选“三好学生“的条件:

  1、德育方面:

  (1)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2)认真学好政治思想理论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3)遵守国家法令,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5)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6)操行等第必须是“优”。

  2、智育方面:

  (1)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2)五年一贯制(中专)学生学习成绩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普专(单招)学生学习成绩符合二等以上奖学金条件。

  3、体育方面:

  (1) 重视体育锻炼,参加文体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身体健康。(2)体育成绩75分以上,体育锻炼达标。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德育方面:

  同“三好学生”。

  2、智育方面:

  同“三好学生”,其中学习成绩五年一贯制(中专)符合二等奖学金条件,普专(单招)学生学习成绩符合三等以上奖学金条件。

  3、体育方面:

  同“三好学生”

  4、其他方面:

  (1)“优秀学生干部”须从学生干部(含共青团、学生会以及班级学生干部)中评选。(2)对分管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加并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主动、积极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工作,本人作风正派,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按班级人数的10%进行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人数的5%进行评定。

  四、 评选时间:

  评优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初第一个月进行(毕业班六月份进行)。

  五、 评选要求:

  1、评选时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宁却勿滥。2、评选时要以学生推荐,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评议相结合为原则。

  六、 表彰及奖励: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2、以上个荣誉称号获得者均予通报表扬。

  七、 其它:

  (1) (1)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九月份评选一次,“三好学生”比例按学生人数的10%进行,“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5%进行。(2)市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推荐。

  八、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工处。

  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方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榜样的作用,从而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好学上进的风气,结合我校直属班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校在籍学生。

  二、 普专(单招)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

  1、一学期所有正考成绩(包括体育成绩)均合格的学生。(普专、单招)

  2、一等奖:班级人数的5%(不满一人,四舍五入)。

  3、二等奖:班级人数的10%(不满一人,四舍五入)。

  4、三等奖:班级人数的15%(不满一人,四舍五入)。

  三、 五年一贯制大专(中专)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

  1、一等奖:一学期正考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且平均分在85分以上。体育成绩75分以上。

  2、二等奖:一学期正考单科成绩均在75分以上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体育成绩75分以上。

  3、三等奖:一学期正考单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且平均分在75分以上。体育成绩75分以上。

  四、 评定办法: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每学期开学初(开学后两周内)由班级统计后填报奖学金申请表。

  五、 奖学金发放标准:

  1、普专(单招):

  一等奖:100元 二等奖:75元 三等奖:50元

  2、五年一贯制(中专):

  一等奖:50元 二等奖:40元 三等奖:30元

  六、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工处。

  “文明班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鼓励学生共同前进,促进学校良好校风的形成和发展,特制订《“文明班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班级。

  二、评选条件及比例:

  1、有明确的奋斗目标

  班级能根据学校工作的要求和班级实际情况确定“班风”,并不断地提出努力的目标(包括远期、中期、近期目标),一个目标实现后再提出新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能清晰地显示出班级前进的轨迹。绝大多数学生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应与集体的要求统一,并为集体目标而努力。

  2、有较强的班干部队伍

  班委会组织健全,并通过民主选举,分工明确,干部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得到大多数学生的拥护,班干部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能在班主任指导下,定期研究工作,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各方面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工作总结、活动记录齐全。

  3、学生文明守纪

  学生知书达礼,文明守纪,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具有较好的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除努力学好规定的课程外,还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发展智力,培养创造能力,无偶发恶劣性事件。

  4、具有良好的班风

  班级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具有健康的舆论,是非分明。同学团结向上,勤奋好学,互相帮助,刻苦锻炼,热爱劳动,尊敬师长,老师不在和在基本做到一样,好人好事较多,学生生活在这个集体中感到自豪,无受处分的学生。

  5、环境整洁、优美

  班级经常保持整齐清洁,窗明几净,玻璃、课桌椅保护完好。报纸、图书、表册管得井井有条,对班级的卫生包干区,能按学校的规定认真打扫,在学校的历次卫生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

  6、各项工作能较好安排

  班级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成绩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合格率一般应在90%以上,体育锻炼出勤率高,达标率在校平均水平以上。按规定记载好“班级日志”。

  7、班主任工作好

  班主任热爱学生,有较强的事业心,基本做到六到位(上下午第一节课前5分钟到教室门口;下午学生离校前到教室;课间操到场;大扫除到场;全校性活动到场)。能用教育科学理论指导工作,为人师表,经常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纪律教育,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作好学生转化工作。善于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实施民主管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能团结任课教师一起创建文明班级。应缴表册、材料无缺缴。

  三、评定时间和程序:

  1、每学年八月份评定一次。

  2、“文明班级”评选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班级”的评定:

  1、班级学生中有违纪并受学校纪律处分现象发生;

  2、不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公益劳动;

  3、班级学生学习成绩差(与同类班级相比);

  4、不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五、表彰及奖励:

  “文明班级”的获得者,学校将颁发奖状和通报表扬。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工处。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学校每年将在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

  二、 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各项集体活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团结互助。

  2、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3、在校学习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能学以致用,在工作、学习、科研上有所创新,取得成绩显著。

  4、重视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三、 评选比例:

  按毕业班人数的10%推荐。

  四、 评选时间:

  每学年六月份进行。

  五、 评选要求:

  1、评选时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宁缺毋滥。

  2、评选时要以学生推荐,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评议相结合为原则。

  六、 表彰及奖励:

  1、“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

  1、荣誉称号获得者给予通报表彰。

  七、 其它:

  市校“优秀毕业生”每学年六月份评选一次,比例按学生人数的5%进行评选。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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