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又名张华,男,1x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共产党员,中专文化,是广州市A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罗定市黎少镇沿江路102号。
申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xxx8)罗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审监刑申字第XX号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1)粤高法审监申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并以此适用相关法律错误判处被告人刑罚,此案为明显的冤假错案。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原审判决认为:“xxx7年7月22日,黎少电站负责人廖来到张某华处抄表时,发现张某华近几个月来的电度数很少,于是帮其更换电度表(照明用),但电度表还是不转。后经检查其用电情况,发现张某华把电管部门原装给其厂生产和照明用电的三相四线漏电保护开关私自更换成为硬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开关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单相的动力电表,而把室内的零线接到机械外壳接地的地网上,形成“一线一地”用电,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罗定市供电局电能计量室和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张某华的行为属窃电的行为。”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三个计量单相表从安装时便没有接入零线,导致三个单相表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此为供电方黎少电站错误安装所致,申诉人并无任何改装盗接行为。xxx7年7月22日,廖来、招永彬是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为取非法之利,诬告用户私自更换漏电保护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动力电表,造成计量误差为由,诬告用户窃电,不向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反映,蛮不讲理,在当天强行将厂的单相照明和三相动力用电全部剪断,中断供电,然后向申诉人勒索40万元,但因其无理,后来一减再减到5万元,因勒索不成,又将厂的自来水管拆除,中断供水进行恐吓。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申诉人首先向镇政府、镇供电所、市供电局电力科反映情况,这三个单位均说是私人承包的,不属他们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长解释说,电的问题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盗窃案和刑事案,我们公安局不懂电,此案不属管辖范围。最后申诉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况。
x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到案件现场检查,其中市供电局三个职能部门(用电科、安监科、计量室),市人大、镇供电所所长李国森、镇政府、镇建办、黎少电站廖来、招永彬和申诉人工厂员工共20多人参与配合检查。经法定程序检查,黎少电站招永彬承认自己安装错误,三个单相表从安装时就没有接入零线,导致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市供电局计量室主任李叶恩依据现场证据确定的事实,依法拟订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供电方黎少电站廖来当众签字确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原件在市供电局处存档,市人大也有备案。此协议由多部门、多人组成联合检查组作出,这份检查结果协议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据(见附件一),也经过供电方的签名确认,作为原始的检查结果,应当成为认定电力装置安装事实的权威证据。
(二)原审判决认定供电方更换电度表(照明用),电度表还是不转,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从供电方安装计量装置以后,电表一直在转,申诉人也如电表所显示的读数交纳相应电费,此有黎少电站收取电费的发票为证。原审判决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如此认定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存在严重矛盾。
(三)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盗窃电力价值26673.14元与事实不符,严重夸大了误差数额。根据本案的《重新鉴定》所述:“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由于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导致的计量误差,经供电部门权威工程师确认,其误差值大约在12%左右,而申诉人工厂自xxx5年投产用电以来电费共计15000多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已核对确认过该数额,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误差值是1800多元,并非判决所认可的26673.14元。
本案纠纷的缘起是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故意错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少计少收申诉人相应的电费,不存在申诉人改装盗接计量装置盗窃电的问题。此案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则,申诉人应补交按照正确计量读数的相应电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错误将该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诉,而原审法院在违背事实和缺乏案件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处刑罚。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xxx8年9月14日云浮市电力局出具的《关于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用电情况的重新鉴定》。但该重新鉴定在取得程序和鉴定结论上存在严重错误,法院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一,该证据的获取程序违法。xxx8年9月9日,云浮市电力工业局派员到申诉人处重新检查时,在没有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不怪审核批准后,就赴用户执行查电,违反《电力法》检查程序,第十七条,并且在检查现场上,破坏厂受电线路设施剪断多处,造成电力不能运行事故,至今已经六年,还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使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触犯《电力法》法律责任第60条。同时违反《电力法》检查纪律第23条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不得在检查现场上替代电工作业,是违法实行检查、执行措施,同时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结束后也没有依法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交由申诉人签收,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8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17、18、19、22、23条的相关规定,如此违反程序得出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二,该证据的鉴定结论错误。该鉴定第三点指出:“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该计量电表的安装错误,所导致的计量误差大约为12%,并非很大。第四点指出:“已经换下的漏电开关接在计量装置后,无法确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如果产权属电管站,用户私自更换漏电开关的行为属违章用电;如果产权属用户,用户更换漏电开关,则不属违章用电。”如此可见,本案中,鉴定部门并不能准确界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也就是不能当然地认定申诉人有窃电的行为。另一证据供电局的权威人确认,接在计量装置后的安装开关,对所有工厂企事业单位及民宅住户都有这个开关,不管是什么开关。户权是属用户,是众所皆知的,鉴定用户更换漏电开关,不属违章用电,更何况造成计量装置错误安装的责任并不在申诉人,而是供电方故意错误安装所致。
鉴定的第六点指出:在重新鉴定的现场,图中(b处)断开,K1的N线没有接入网电零线(即c处断开)。地下工地的分支零线N2与N3原是主零线N线相联。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合上K1,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证明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而是通过与分支零线N2、N3连接后接地。荒谬!
图中(b处)断开,这条是供计量电表专用零线,是安装计量掣板右上角的,在案发前的检查结果协议书上供电方黎少电站当事人廖来签字确认,从安装时三个单相表就没有接入零线,是供电方的责任。
K1N线是第二条的主零线是供给厂生产用电的专用入网主零线,K1N线(c处)并没有断,他们在检查时,借测量虚假电压为由,还得亲手违法强行剪断,至今已经六年多,还没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修复,使工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
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是假的。这条入网的主零线,前后已经剪断,各分零线也剪断,单独一条架空零线绝对没有那么高,业内人说:大约有4—5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也是假的。当时在现场上厂的随同人员用灯泡来检验,为什么不亮呢?连钨丝也不红,他们也看见,当时厂的随同人员多次要求开机检验能否用电生产,被拒绝,吆喝将随同人员赶离现场,接地的电流A2A3也不作测量。这两个是主要依据,不作检测就认定,由此证实,当然就不能认定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
其三,该鉴定书仅能鉴定说明案件现场目前的计量装置安装情况及用电情况,但是并没有能说明出现这种错误安装的'事实和用电情况是由于申诉人故意窃电所致。原审法院在不遵循刑事案件证据关联性和唯一性原则的情况下,将错误安装计量装置的责任硬生生套在申诉人窃电的头上,并以此为证据强迫申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完全与事实相违背。鉴定部门在进行此鉴定时已先入为主地假定申诉人具有窃电的事实,其做的仅是鉴定计量装置的安装情况及后果,如此得出的结论必然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审法院以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完全违背了刑事案件认定主客观相统一和因果关系一致的原则。
(二)对于x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当时有七个单位和十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案件现场检查所作出的《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原审法院只字未提。事实上,该检查结果作为案发前的鉴定结论,经多部门、多人组织检查鉴定得出,具有权威性,并且经过供电方当事人廖来签字承认其安装错误,具有客观性。该案的错误事实为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致,则根本不再存在申诉人窃电的问题。
(三)原审法院在认定本案的人证和其他证据方面,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质证。原审判决以一笔带过的方式,轻描淡写地省略了本案证据的质证,指出“上述事实,有知情人廖×、招×彬、吴×才、熊×林等人的证言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痕迹检验报告、提取笔录及罗定市供电局、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结论等材料证实。”但事实上,廖来、招永彬和吴锦才同属供电方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与本案存在必然的利害关系,本案也正是由于上述等人错故意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电量计量和电费收取与事实不符而产生的纠纷,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非但不将其排除在证人之外,反而将其证言列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已严重违反证据采纳的相关规则。本案在证人证言的采纳,其它勘验证据的出示及采纳中,并没有组织本案被告人对其进行质证,本案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四)本案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问题上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xxx8年9月21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云浮市电力工业局的《重新鉴定》在法庭出示之前及出示之后,作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没有看到该鉴定,原审法院取得鉴定报告后,并没有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连辩护律师索问也不给,更不允许其辩护律师阅卷,以行使辩护权利。即便在开完庭后,该案主审法官也未将该鉴定交给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直到9月底,被告人辩护律师才从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取到一份复印件。9月21日休庭间还凭空捏造诸多莫须有伪造辩护意见,硬塞入9月24日不作公开的判决书。
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均有严重错误。
由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证据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申诉人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5000元是错误的。
本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定案。在本案当中,申诉人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对于电力计量装置的错误安装及后果,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责任,其仅应出于公平和受益的原则,对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作相应补偿。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审查该案时,均未考虑上述事实与理由,错误地驳回了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受理该案,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此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王xx
二Oxx年十一月
盗窃罪刑事申诉状范文2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xxx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xxx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xxx1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某亮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某亮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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