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济南市XXX培训学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济南市XXX培训学校;学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XXXX。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XX、XX、XX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登记管理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初等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类型:合伙办学或个人办学或法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XXXXX
(四)办学区域: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五)年招生规模:100人。
(六)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XX、XX、XX、XX、XX,五人组成,XX任董事长,任期三年。其职权是:
聘任和解聘校长;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由董事会表决同意。学校董事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一)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对于修改学校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成立、合并分校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同意通过;
(二)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学校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当足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学校的校长:XX,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一)学校设校长一人。
(二)学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任。
(三)学校校长是通过学校董事会做出决议产生。如遇特殊情况,董事会有权决议届中更换校长人选。
(四)学校校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董事会予以罢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对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执行不当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5、校长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的。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股东投资;
学费收入;
学校的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回报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首先在学校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董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XXX董会事成员。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X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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