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出台了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国土房管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区城乡建委牵头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政府指派专门的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主体,由该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房屋产权由该机构拥有。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合川区分中心、人行合川区支行等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及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局负责研究拟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房屋销售价格;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申请对象审核、建库、配租、退出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租金收取、配租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回购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为主,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在商业楼盘内实行“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土地出让供应。
(二)政府所属国有公司及政府委托的建设业主,在单宗地上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划拨或协议出让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专项基金。
(四)发行债券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通过BT或BOT等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等。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申请对象及申请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我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之日起在我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在合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自申请之日起在我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三)在我区离退休的人员。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已享受住房补贴的的除外)。
无住房是指:申请主城区(指七个街道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并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并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乡镇申请点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我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父母在申请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合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五章 保障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应到区住房保障局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我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房屋被征收家庭填写蓝色申请表。
(3)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
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非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稳定工作和有收入来源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合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应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离退休人员。
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应提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上述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无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无房情况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受理,初审。
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户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等主管部门予以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局。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或区住房保障局统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公示。
区住房保障局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经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局应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轮候配租。
区住房保障局向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发放轮候通知书,并组织摇号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局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签订合同。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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