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开发投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县xxx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由xx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均具约束力。本章程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县xx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县xx学旁xxx小区
第三章 公司性质
第五条 公司是由xx县人民政府出资,授权xx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而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大xx县人民政府对新型城镇建设投资和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受xx县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城市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宗旨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多渠道筹措建设开发资金;集中管理县级财政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和部分社会事业项目的经营性建设资金;实施政府性投资的新型城镇重点建设项目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对县安排城镇基础设施、优势产业项目以及中央、省、州在我县的重要投资项目,采取参股和根据国家批准的融资业务等方式进行投资和经营管理,对公司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督查并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报告和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与其他国有公司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团结、务实、开拓、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央、省、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依照大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运用市场机制,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经营和管理,以确保资金保值和增值。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四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股东名称:大姚县财政局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
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
出资时间:2016年3月20日前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三)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大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计划的年度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经大姚县人民政府批准,委派或者免除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决议时,应当采用用书面形式,并在决定文件上加盖公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
(一)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体表人。董事会由3人组成,大姚县财政局1人、公司1人、大姚县住建局1人。董事长由大姚县人民政府任免,董事会成员由大姚县人民政府任命,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任。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经大姚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依照大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计划的年度计划,决定公司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报股东审议批准;
7.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并报大姚县人民政府批准;
8.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
9.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股东、董事长、公司总经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五)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六)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七)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董事会行使职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向股东报告董事会工作;
3.公司股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一)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人,由大姚县审计局1人、大姚县发改局1人、大姚县财政局1人、职工代表2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大姚县人民政府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的职权:
1.监督公司对大姚县人民政府赋予的经营方针贯彻执行情况和公司财务收支情况;
2.对董事、总经理在执行公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坏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
4.监事会主席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成员由大姚县人民政府任命。
(四)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主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职员
(一)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
(二)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不在时可委托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
(三)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和部(室)负责人;
7.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四)董事、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公司业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经理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提请罢免其职务,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在公司外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2.故意侵吞公司利益。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经大姚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经大姚县人民政府同意,可连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依法接受监事会、审计、财政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报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20天内将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送达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的产权变动增减或核销,按有关规定报县财政局批准。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收和辞退员工,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人事政策和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执行干部任期制、聘用制、员工合同制等国家规定的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遵守政府的劳动保护法规,执行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县编委确定编制的人员,由大姚县财政全额供养。编制以外的人员,公司按照批准的工资系列报县人事劳动局审批后,实行档案工资管理,享有工资分配权。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
(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二)经股东同意,报大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章程作修改时,公司应将变更登记后的修改条款上报大姚县人民政府,须经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的营业期限暂定二十年,营业期限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作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大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终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大姚县人民政府决定终止;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相关部门依法撤销;
(四)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宣告终止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批准成立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同意,不得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织在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所有。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大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盖章):大姚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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