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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写作技巧

时间:2023-08-14 17:20:03 文/张东东老师 公文学文网www.xuewenya.com

  民事起诉状的技巧和实例

  诉讼,俗称“打官司”,一个诉讼程序的产生,首先由起诉而提起,起诉就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写起诉状,即俗称的“写状子”,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口头起诉”的越来越少。所以,口头起诉不在我们重点研究之列。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通俗地说,民事起诉状,就是当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们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递交的书面起诉状。

  技巧一 明确为什么起诉

  为什么要起诉,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技巧二 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既包括如《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实体法的规定,在涉及具体实例时再做具体阐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三条规定,看似简单,甚至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能背下来。但要真正领会和掌握,并灵活运用,绝非易事,本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看到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或者法官,都不同程度地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夸张地说,即使专业人士也是要用一生来不断领会、掌握和运用的。即所谓学无止境。

  关于这方面常犯的错误及主要注意事项,在具体实例中再分别进行介绍和说明。

  技巧三 巧妙提出诉讼请求

  可以说,整个民事起诉状的“精点”之处就在于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与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实,是你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们发生民事争议的客观事实;理由,是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你所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

  客观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人们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指纹,同样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

  所谓“巧妙”,就是说,你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另外,诉讼请求的确立原则是要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有些案件虽然通过诉讼胜诉了,但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会给以后带来很多麻烦或不利。现举一实例如下:

  实例:(公产房及离婚之诉)

  浙江李女士1994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海淀区某公司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同区工商局张先生相识,不久两人结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单位公产房(三居室),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双方感情日益淡化,后张先生另有新欢,并长期与新欢同居,2004年3月李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虽然同意,但关于孩子(3岁)抚养及财产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孩子较小,且自己收入有限,无能力另行租房,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一,孩子归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二,要求继续居住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公产房。

  海淀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中判决“三居室”的一居由李女士继续居住使用。

  后张先生与本单位“恶意串通”向单位退回公产房,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承租权,但因各种原因经过两审没能胜诉,在申诉过程中又赶上因奥运会项目的需要该房拆迁,李女士被迫又卷入拆迁诉讼之中,最后只为自己争得了可怜的“点点”利益。

  评价:民事审判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就审理什么请求,即“不诉不理”。本案中,因李女士在起诉状中对公产房的诉讼请求是只“继续居住”,从法律意义上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李女士最大的失误就在于离婚诉讼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如果对公产房主张“承租权”,不仅能使自己财产权益最大化,避免事后的诉讼之累,在日后的拆迁补偿中也能得到更大的权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双方均可承租;而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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