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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章程范本

时间:2023-08-12 20:42:24 文/刘莉莉老师 公文学文网www.xuewenya.com

  高级中学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xx市xx高级中学,校址为xx市xx路690号,邮政编码为xxxxxx,电话为xxxxxxxxxxx(总机),网址为。

  第三条 本校由xx市xx区教育局举办,经xx市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1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3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招生政策的初三毕业生。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蔡元培先生的校训“忠、信、勤、勇”为基石,以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我们成为未来的社会中坚。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建成“办学理念正确、管理机制规范、课程建设有效、教师专业成长、学生健康发展”的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帮助学生学会做人,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关注国家,把学生培养成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发展的新一代高中生,使之成为高素质、重能力的社会劳动者。同时重视和促进每一个教师的专业发展,使他们在教书育人的同时,也能勇于探索,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创新教育实践,不断提高培养创新人才的能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校训: 忠——忠于义:忠诚事业,矢志不移;信——信于实:信奉真理,格物致知;勤——勤于思:勤于反思,止于至善;勇——勇于行:勇于实践,敢为人先。

  校风: 团结、勤奋、进取、求实

  教风::敬业、爱生、探索、求真

  第九条学 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五)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罚。

  (六)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

  (二)遵守学校章程。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长情况提供便利。

  (六)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校长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依法办校,全面主持学校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

  (三)拟定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学校改革和发展目标,经教代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

  (六)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切实抓好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关心师生发展,改善办学条件。

  (八)积极支持党派、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工作,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校长的职权

  (一)按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职数,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学校章程和校务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室、各职能部门、教研组、年级组等机构组成的管理网络,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确保政令畅通、分工合作、条块结合、各司其职。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应加强学校教职工的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对各类群众组织的领导,保证和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民主程序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团学联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学校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德育,以教学为中心,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范德育管理机制,建立由“分管校长、德育处、年级组长、班主任”组成的管理网络。德育处是主要负责德育工作职能部门。年级组长统筹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同时,建立“团学联,班委会”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人人都是教育工作者”的理念,倡导“师生发展、幸福共享”的价值观,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开展各项关爱学生、研究学生、引领学生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密切联系家庭、社会,努力办好家长委员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导处、教研组”组成的管理网络。设置“教研组长”组织教学研讨。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落实教学、教研计划,完成教学、教研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及课程计划,以课堂教学为工作核心,执行各科学习规范,积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及学校自身发展现状,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立足传统和优势,逐步推进学校课程建设,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和特长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倡导“科研兴校”,营建学习型学校。以校本研修为载体,将科研与学校德育、教学、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行为与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推动学校整体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改革评价制度,形成以学论教的评价体系,充分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手段,通过考试、考察、实践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评价师生工作、学习行为。

  第六章 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应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下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建设心理辅导(咨询)室、医务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实施客观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章 教职工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职工持证上岗。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择优入选,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须履行聘约,服从分工。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注教师发展,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应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师德、业务为根本、发展为目标”的教师培养理念,建立学校建设和个人要求相结合的阶段式分层培养模式。学校支持、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种方式的业务培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档案。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惩、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产生过失的教职工追究其责,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章 后勤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公开服务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指派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各项设施、设备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益。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协助学校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遵守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发生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的,将及时制订善后处置的方案并提供学校财产清单,报xx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九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对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干部任免、招生、基建、购物等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

  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接受xx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xx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1)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2)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xx市xx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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