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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08-16 10:49:25 文/孙小飞老师 公文学文网www.xuewenya.com

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安徽省制定了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落实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认定工作要尊重历史,凡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等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发放的证书、留存的资料等均可作为认定依据。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原始资料等,如县级及其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文件资料,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及其登记表格,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花名册或登记表,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凭证(资料),村医的从医资质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村医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村医工作的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村卫生室所在乡镇的卫生院的时任领导、医务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不少于 4人,其中具有单位出具公职身份证明的不少于2人)。

  第四条 积极稳妥,稳步推进。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坚持成熟一批、审查一批、公示一批、发放一批,实行建档立卷、动态管理,确保通过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均能享受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教育疏导工作。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五条 申请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认定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

  2.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从医资质或发放的相应证件。

  3.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年已满60周岁。

  4、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六条 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村医,不享受退出生活补助。

  第三章 工作年限认定

  第七条 工作年限系指村医在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村医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八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村医,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作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出退出年龄(60周岁)的工作年限不再纳入认定范围。

  第九条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不愿进入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村医,在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工作年限,以及实施基层医改以后,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工作年限,原则上均不纳入工作年限认定范围。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十条 设区市成立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开展工作。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卫生)负责人任组长,卫生计生(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卫生)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成立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退出补助标准的审核、确定等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卫生计生(卫生)负责人任副组长,卫生计生(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卫生)部门。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乡镇相关部门、乡镇卫生院、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摸排登记。村(社居委)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通过查阅有效原始资料等形式摸排符合条件的退离岗和在岗村医,并进行初步登记(见附件3-1),书面报送乡镇(街道)认定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3-2),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能证明其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登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村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村(社居委)摸排登记资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3-3)。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居委)和村医工作的村卫生室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2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村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3-4)等相关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审核公示。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居委)及村医工作的村卫生室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见附件3-5)。

  第十八条 核定报备。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两次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结果,核定享受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人员的身份及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并将核定的结果(见附件1-1)报设区的市(广德、宿松县直接报送)汇总,各市将核定情况汇总表(附件1-2)报省卫生、财政备案。

  各级卫生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将退出村医的身份及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核定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村卫生室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进行核定,报省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退出生活补助申请条件及发放程序

  第二十条 享受退出生活补助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

  2.年满60周岁且退出村医岗位。2014 年 12 月31 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的村医,到2014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从 2015年 1 月1 日起享受退出生活补助;未年满60 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退出生活补助。

  2014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且2014年12月31日后仍在岗的村医,从退出村医岗位的次月起享受退出生活补助。

  3.在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退出村医,需填写补助申领表(见附件3-6),经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发放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享受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工作年限及其补助标准,结合补助申请情况,按时将《新增到龄领取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附件1-3,以下简称《新增到龄领取明细表》)交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县经办机构”)。

  第二十三条 县经办机构将《新增领取明细表》导入信息系统,对《新增到龄领取明细表》所列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生成《到龄领取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查表》(附件1-4,以下简称《核查表》),根据核查结果生成《当期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审批表》(附件1-5,以下简称《当期发放审批表》)和《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1-6,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 县经办机构将《核查表》、《当期发放审批表》、《支付审批表》一并交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期发放审批表》审批签章后,反馈给经办机构进行发放;对《支付审批表》确认盖章后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足额拨到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经办机构生成发放人员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领取退出生活补助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支付信息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核减的享受退出生活补助人员名单上报至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核减补助人员名单报县退出村医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填写《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核减表》(附件1-7,以下简称《核减表》)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根据《核减表》及时办理核减手续,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十八条 县经办机构定期对领取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人员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对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系统生成《核查表》由县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办公室审核签章后,从次月起停发其退出生活补助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如有调整领取退出生活补助人员补助标准的,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填写《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附件1-8),并提供给经办机构在系统内调整补助金额。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领取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作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制发银行存折,银行存折由县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三十一条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应统一使用离任村干部等群体补助发放时开设的代发资金户。各类代发资金分账管理,建立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资金专账,对退出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章 工作进度

  第三十二条 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5年9月底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退出村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工作办公室,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动员部署,做好宣传(2015 年10月底前)。设区市、县(市、区)召开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村医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村医了解相关政策精神和申报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个人申报,乡镇 (街道)初审(2015年10月底前)。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第三十五条 县级审核,二次公示( 2015 年11月底前)。县(市、区)村医退出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六条 核定报备,发放补助(2015年12月底前)。县(市、区)村医到龄退出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公示结果核定到龄退出补助人员,并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出生活补助。发放补助的人员名单经设区的市将人员名单汇总报省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各地2015年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并逐人建立档案。对少数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当地规定的时限内补报,补助发放起始时间及标准不变。认定发放退出生活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第三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退出村医享受补助待遇,并追回补助;涉及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公职人员,由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及工作实施方案。附件3的表格式样和内容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或修改。

  第四十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将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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