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由 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组织定名为 ,注册资金 元。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
本组织地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组织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略)
第五条 本组织成员认购的股金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组织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或者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本组织成员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对本组织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组织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组织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组织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组织在 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 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组织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本组织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 欲加入本组织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
(二)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组织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组织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
(四)查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
第十二条 本组织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组织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或者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组织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成员股金(或者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组织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组织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组织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组织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组织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组织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组织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组织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组织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组织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组织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组织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组织成员达到 人以上,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十)决定聘任本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组织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组织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组织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组织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组织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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