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科技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xx市xx科技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住所:xx市xx区xx镇xx街15号及xx区xx厦门路1124号。
第三条 性质:学校为段绪红等自然人与xx市xx区轻工机械总厂(以下简称轻工总厂)联合出资举办的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条 宗旨: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校企联合、产教合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长、守纪律的初中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建设一所渝东区名符其实的职教示范学校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五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xx区教委,登记管理机关为xx区民政局,学校接受xx区教委和xx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章程对学校股东、董事、监事、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全体股东无担任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股东会亦为董事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学校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九条 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一览表:
注:(1)涉及轻工总厂、原xx科技学校及各自然人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债务,不得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后以学校资产进行冲抵。
(2)各股东筹集的81万元股资中,原xx科技学校xxx4年12月28日前的已置校产及无形资产以55万元计,其中段绪红拥有44.3万元,谢作叙拥有7.2万元,夏国平拥有3.5万元。轻工总厂折旧中巴车计2万元。其余股资全部以现金方式注入。有形资产表及无形资产说明附后。
(3)各股东新入股资金,在本章程经所有财会手续完善,所有股东签字,相关部门同意、核准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注入全部新入股资金的30%,余额在xxx5年5月20日前陆续注入。
第十条 学校享有股东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后,由学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学校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学校申报注销,经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
1、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2、举办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机械制造技术类专业、餐饮服务类专业、对外贸易类专业等。
3、骨干专业:机械制造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
第四章 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献策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1、执行董事会决议;
2、遵守董事会章程;
3、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4、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他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爱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董事会、校长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一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学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的薪酬方案作出决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轻工总厂董事为轻工总厂法人代表许泉。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暂为学校法人代表兼任,即段绪红任董事长兼校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
2、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
4、对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5、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学校校长。
第二十六条 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被聘任的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校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节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形码学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
第八章 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需要注销,由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其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xx年12月28日全体股东会议通过,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股东签字:
xx市xxXX学校
二○xx年三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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