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东北师范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建校于1946年,原名东北大学。1950年,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易名为东北师范大学。1958年划归吉林省管理,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1980年重新划归教育部,复名为东北师范大学。1996年,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以推动国家、民族、社会进步为使命,以引领教育事业发展、培育科教英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被誉为“人民教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把建设“世界一流师范大学”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师范大学,简称为东北师大;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NEN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实行两校区办学,分为本部校区(人民大街5268号)、净月校区(净月大街2555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和发展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为“尊重的教育”。其内涵是尊重教育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人性;尊重教育者的劳动成果。
第十条 学校的治校方略为教育教学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依法办学是治校之本。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奋创新、为人师表”。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以文科、理科为主,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果,推动学校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研究决定校长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其他群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履行全体委员会职责,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四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提出需报请党委决定或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议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工作。
校长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学校各类事务都有专家参与,科学民主决策。校长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设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
第二十八条 教务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教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三)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五)研究提出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
(六)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务委员会下设督学组,督学组原则上由离退休教师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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