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xxx)字第xxx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xxxxxxxx,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x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原告xx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xx,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16-38-064,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原告的xxxxxxx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xxxxxxxxxx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xx年8月5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王××,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我 受法定代表人赖××的委托,对李××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 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 的法律依据。
1.李××违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 》,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 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19××年×月×日李××的西邻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 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 自负”。19××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李于19××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 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 ,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 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 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刘××、刘×、 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 .99m2×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 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 ×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19××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2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 筑立面。李××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按图,有两个向 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 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 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的原因而作废。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按 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李××所建房 屋应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 ,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1.15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 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 建西侧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 筑是错误的,要打掉。19××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 :“批准你建房宽6.20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出檐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李 ××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1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对于李××的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 章行为。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①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图 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根据市建(19××)×号文,即《×××市私房建 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 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章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的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我局 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 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19× ×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①去掉西侧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层侧窗;③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19××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 的谎言。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 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没有这个规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 》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勘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这五步进行。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在李的楼房即将 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 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 、《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 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请看省政府办公厅××给×××区 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李××同志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 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 ××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审判 长,以上我的答辩说明了我们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
一、请求法院维持19××年×月××日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书》,并强制执行。
二、对李××的违章行为重新从严处理,即将其房屋超高,东、西、 南三处挑檐等违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李××违章,批准的东楼盖成了北楼,造成我 局批的图纸、手续全部作废,待法院判决后,令其重新办理手续。
四、李××在起诉状中 捏造事实,给我局的声誉和工作造成极坏影响,要求李××给我局赔礼道歉,恢复名 誉,赔偿经济损失。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19××年×月×日
附件:
1. 答辩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3.证人证言3份;
4.现场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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