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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多篇

时间:2023-08-17 04:47:06 文/黄飞老师 办公文秘学文网www.xuewenya.com

  申请书作为表情达意的工具,是一种意向书,是渴望通过上级机关单位审核批准的一类文书,具有很强的目标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欢迎您供大家参阅。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金华益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余浩清,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人:南京市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京市高淳县振兴路188号。因申请人对南京市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某某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高工工商(20某某)21号)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从程序上看,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办案。

  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理本案但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引起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不能向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受理申请的请求时,不能受理。本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条例(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严格规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所谓“申诉”,不是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必须由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国外,但尚未通过国家指定的外国商标代理机构提出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如何拥有管辖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商务部除及时向上级报告查处外。但截至目前,申请人尚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庭审中,被告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电动车”是由于企业名称使用不当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所致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处理。”“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

  庭审结束时,被申请人以笔误为由,撤销了《高工上灵阁字(20某某)第12号》并再次作出《高工上灵阁字(20某某)第21号》庭审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不良行为,不能使行政处罚的最终决定合法有效。

  实质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使用“金本田I”商标不存在不当或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在自行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并告知消费者该车为“金本田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使用“金本田I”商标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原因是“本田”商标与“金本田I”商标在客观上不尽相同。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和图形意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色本田一号”由四个汉字组成,字体、大小、颜色都一样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市场相关公众的感知规律和关注程度,对比“本田”和“金本田I”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可以综合判断这两个商标并不相似公司不会混淆商标或产品或误解其来源。

  “金本田I”商标已于20某某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号”电动汽车是符合《关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度的通知》(苏经贸[20某某]61号和[20某某]189号文件)的产品,并可向省内任何地区的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牌照。申请人的“金都”产于江苏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天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于20某某年8月17日收到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达的安工商处字(20某某)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公司从20某某年1月14日至20某某年5月11日,以328元的价格购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某某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酒33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4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

  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有五粮液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

  二、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了影响,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器的配臵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

  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圣酒而额外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五粮液”标识的水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元,贴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元,明显低于五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装上增加了“五粮液”三个字,我们只是认为厂方改变了包装好像变漂亮了,并不知道贴标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首先几次进的酒并没有粘贴“五粮液”三个字,全部销售量认定侵权存在事实上的出入。

  五、我们法人代表刘燕系市人大代表,给企业提出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顾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营,为安化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获得了安化县当地民众的普遍好评,成为了安化县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此次经营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酒,纯属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失误,未详细查验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又未与厂家核对,才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所幸在社会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不管导致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多么客观,但毕竟在我公司存在,我们诚恳接受工商部门的批评教育,保证将被查扣的圣酒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全部撕掉,恢复圣酒包装的本来面目,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业务中做好细致的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把今后的工作做好做细。

  鉴于我公司始终坚持顾客至上、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门的工作,又是无意识的过失经营行为,且无前科,此次侵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小,请求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退还被扣货物,免于行政处罚,特此报告,当否,请审核。

  此致

  敬礼

  益阳市金太阳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申请书

  核心内容:当我们要提起行政复议时候,要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有哪些内容,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是怎么写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是怎么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某某省某某镇某某村某组,系某某市某某镇某某电器厂业主。

  被申请人某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某某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某某】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某某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某某】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某某】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某某】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某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某某】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某某】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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